雖然勞工跟雇主在法庭上的關係就是原告與被告、看來權利對等,但在洪敬舒看來,雙方資本能力懸殊就是個問題──很多勞工去告雇主討加班費、遭解僱要確認雇傭關係,這時勞工要請律師、要配合出庭,雇主卻往往是「一整團律師」,這點就不等;此外,雇主也常用「以訴逼和」模式、有資源不斷上訴,迫使勞工放棄。
一個勞工很難持續耗費在訴訟過程、不可能一直請假出庭,曾因參與工會事務被解雇、一路打了8年訴訟最後才勝訴的大同工會理事長白政憲,是特例中的特例:「勞工大多希望司法聲張正義,但最後很多都是失望的。」
在舉證方面也是勞資不對等,洪敬舒說,過去舉證過程勞工若要證明雇主有積欠加班費,必須同時證明自己有加班、而雇主沒給錢,但現實狀況常是一進辦公室就被老闆丟一張解雇單、旁邊兩個保全盯著你收東西,要保留資料難如登天,因此,如今《勞動事件法》才會將舉證責任歸在雇主方,但新法上路未滿1年,效果仍有待觀察。
對於洪敬舒所提問題,法官鄭昱仁回應,目前《勞動事件法》確實有可能改變,包括速審、調解前置、舉證責任等。以往民事概念是「主張權利的人要舉證」,民事是個私人糾紛、不管是企業主還是民間都要對各自有利的部份舉證,但在公害事件、勞資糾紛,這些事件多數證據都掌握在較有權力的一方,即工廠、雇主,如果證據被掌握在另一方、勞工被無預警辭退還被沒收USB、還要勞工自行舉證,這不實際,因此《勞動事件法》在舉證責任做修正,讓資方來負擔。
儘管《勞動事件法》試圖改變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問題,鄭昱仁坦言,法官確實有需要更了解各種職業的狀況、不同階層面臨的問題。例如鄭昱仁最近在女性影展看了《孟加拉製造》,一群女性紡織工想對抗資方、籌組工會、秘密蒐集連署,卻在送件過程非常擔心「不知道什麼時候要送件」,可能被資方發現就要被解雇、甚至老闆可能跟所有工廠說「不要用這些人」──這些勞工階級的擔憂,有很多狀況可能是法官沒想像到的,如果有多一層了解,或許就有機會加快速度。
「有些事情我們可能在社會經驗久了、忘掉、無法抓回來,透過各種對話,會讓我們的印象與理解更深入。」這次鄭昱仁與一群法官同事就是為了理解而參與「貧窮人的台北」活動,同時鄭昱仁也希望,或許透過各級教育能讓法律更貼近實務,教育以外也有民間團體協助司法理解不同族群,「如果司法可以有更新、可以理解受助者,也可以提供更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