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吳宗昇也碰過一位單親媽媽個案,通常扶養孩子應該爭取到保留更多生活所需費用,但法官問她:「妳離婚有兩個小孩,妳先生不是該負擔一個的扶養費?」事實上這位媽媽可能被家暴、躲遠遠、跟先生早已沒聯絡、無法要求負擔撫養費,但法官還是會說「法律就這樣規定」,就算律師極力舉證她的生活困境,法官還是不採信。
講座主持者、人生百味創辦人之一巫彥德補充,不只在債務,就他觀察法律也常對貧窮者不信任、為了「防弊」額外要求舉證責任,過去法律設計也多基於家庭功能有所發揮、家人互相支持的狀態,但如今很多家庭已經不是這樣了。
對於以上問題,法官鄭昱仁回答,通常法官只能依法審判,雖然目前《消債條例》已規定可扣除最低生活費的1.2倍,當事人可舉證自己需要的不需要到這錢、或需要更高,這時候法官可能就會希望當事人詳列花費:「也許那對你是有利的,從言談之間他推測你的想法好像是1.2倍以外可以更多,法官就可以去衡酌事實。」法官要開銷資料或許是希望對當事人做出有利判斷、爭取更多扣除額,前述吳宗昇提到的問題,可能還是要看個案的狀況才能判斷。
至於扶養部份,鄭昱仁回應,雖然依《消債條例》可以再扣除受扶養者的生活費,但必須是「依法受扶養人」,就吳宗昇講的單親媽媽案例,法官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小孩真的都受其扶養、無法聯絡的前夫是否也是名義上的扶養人──有些問題可能對當事人不利,但法官透過這些問題也可能做成更有利當事人的判斷,這也是為何需要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自救會協助當事人的原因,一起在法庭去釐清事實、解決困惑與疑難。
鄭昱仁也說,其實很多問題不只是靠司法解決,可能也需要行政、民間團體一起,很多窮困者根本很難有心思去處理司法問題、處理卡債,如果國家能提供一些機制,或許就能幫到一些受迫於生活沒有心力處理問題、無法找到資源去法律體系、無法把事情說清楚的人們。
而在少事廳廳長謝靜慧看來,目前《消債條例》問題之一是由司法來處理、自會受到立法條文局限,未來可以檢討的方向是能否讓流程更快速,讓當事人盡快脫離債務、重新跟社會有正向連結。
「勞工大多希望司法聲張正義,但最後很多都是失望的」昔日大同員工訴訟一打8年 法官解說《勞動事件法》改變:舉證責任轉變為資方
在法庭上顯然較為弱勢的一方,還有勞工。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洪敬舒說,自己每次替當事人讀判決都覺得很辛苦,雖然1991年台灣有了《勞動基準法》,勞工其實在裡面很少得到雇主應負的法定義務、責任,很多勞工會走向司法訴訟爭取權益,「但就我們自己觀察,勞工走向訴訟很多時候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