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審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法案,其中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將選舉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報告時表示,中選會對降低年齡樂觀其成,因世界各國投票年齡訂在18歲的居多數,但因降低投票年齡涉及修憲,因此修法時仍應考量修憲。
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將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是為了促使年輕人及早參與政治,享受投票權利,立意良善,內政部在2011年3月曾召開會議,徵詢學者專家與相關單位意見,多數與會者都主張調降選舉權年齡,但因降低選舉年齡涉及修憲問題,應循修憲程序辦理。
劉義周指出,對於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4條,以及總統選罷法第11條,選舉人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世界各國多是如此;且基於擴大政治參與考量,中選會原則上樂觀其成。不過他也提醒,依憲法第13條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降低選舉年齡,尚涉及修憲,宜一併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