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擁外國及港澳居留權禁任政務官

2014-05-1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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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吳育昇19日上午出席立院內政委員會,主張政務官及事務官都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或外國居留權。(吳逸驊攝)

藍委吳育昇19日上午出席立院內政委員會,主張政務官及事務官都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或外國居留權。(吳逸驊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針對政務官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予以規範。修正重點為,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必須在到任前辦理放棄,並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核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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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國籍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現有的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外,另外新增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草案中也明訂,已擔任而應受限制的政務人員,應在國籍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放棄外國籍或外國、港澳地的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修法過程中,有官員認為取得放棄外國居留權證明文件可能有困難,朝野立委經討論後同意比照國籍法第9條,再加上「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的文字,朝這個方向研議。

不過這樣的修法,等於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同意外館向在地國進行查證,而對於外館如何查證,朝野立委和內政部也有不同看法。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這個部分的文字還會再做研究,等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時,再一併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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