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花冠涉貪案 嘉義地檢署今上訴

2014-04-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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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收賄案經一審法官判決無罪,嘉義地檢署23日提起上訴。圖為張花冠(左三)23日下午探視林義雄。(王立柔攝)

張花冠收賄案經一審法官判決無罪,嘉義地檢署23日提起上訴。圖為張花冠(左三)23日下午探視林義雄。(王立柔攝)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收賄,日前經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嘉義地檢署今日表示,張花冠有收受廠商金錢,並以職務影響行政機關,有對價關係,23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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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於民國94年至95年擔任立委期間,因嘉義縣大埔美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開發案,涉嫌向廠商潘忠豪收取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遭嘉義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潘忠豪在法庭中表示,他當時因在嘉義有投資案,迫於無奈借錢給張花冠;原本投資大埔美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卻因地上權設定無法通過,銀行對他抽銀根,被迫解約,認為自己「被縣府騙了」。

經法院判決後認定,檢方欠缺「被告出賣職務上行為」的證據,因而判決張花冠無罪。法官認為,檢方未能說服合議庭法官形成「被告為了金錢利益,而出賣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的心證,因此無法單憑張花冠收受金錢,就推論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此外,張花冠行為若未涉及貪污罪,則向潘忠豪收受的現金不能稱作「賄款」,不屬犯罪所得,縱然利用他人帳戶迂迴提領,亦不能構成「洗錢」犯罪。

張花冠當時得知判決結果後,稱其是「遲來的正義」,感謝法院還她公道,並認為檢方起訴是錯誤的,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昭廷今日則表示,檢察官認為張花冠當時以立委職務,於行使職權時,對行政機關(農委會)有實質影響力,收受廠商金錢有對價關係,因而決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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