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違憲條例 恐來不及修法完成

2014-04-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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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指出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雖然開會討論,但可能來不及在期限內改正。圖為16日立院內政委員會開會狀況。(吳逸驊攝)

大法官解釋指出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雖然開會討論,但可能來不及在期限內改正。圖為16日立院內政委員會開會狀況。(吳逸驊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逐條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第44條、第61條和第67條達成共識,但目前累積起來,仍有約1/3爭議條文無法達成共識,其中包括處理違憲問題的條文,眼看違憲的舊條文即將失效,修法草案及時推出的機率非常微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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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目前推出初步審查小組共識條文,這2天根據這套條文再行審查。但2013年4月26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19條第3項違憲,要求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眼看4月26日(下周六)違憲期限在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僅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1條、第6條、第44條、第61條和67條達成共識,真正觸及違憲核心的聽證會、申請核准都更事業概要應具備的同意比率等問題,都分散在修正草案的其他條文裡,恐來不及審查完畢。

對此,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會後表示,涉及行政程序問題的違憲條文,行政部門擬以修改施行細則的方式處理,但是否可行,還要跟法制單位作最後確認。至於申請核准都更事業概要應具備的同意比率,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將來違憲條文失效後,有90幾個都更案受影響,在新的修法草案通過前,將卡住無法動彈。

至於內政委員會16日達成共識、擬通過的條文,包括第1條揭櫫都市計畫精神,以及第6條有關都更資訊通知的條文等,後者新增「通知送達」規定,依該條例規定所為的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或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則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若無法成功送達,須公告於專屬網頁、在當地報紙刊登三天,並在都更所在地公告。

內政委員會17日則針對第44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第20條及第32條審議時,應通知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管理機關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的最後2字,從「同意」改為「無意見」。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61條,也敲定為「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與出資者應將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資金信託予信託業,並約定由受託人執行履約管理。前項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並由受託人取得該重建工程及建築物之所有權。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於申報開工前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於建築執照上註記該建築物為信託財產,及其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第67條,則確定是「以更新單元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與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另外2條與信託相關的條文,也就是第24條、36條尚未達成共識,主要是因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質疑有漏洞,國民黨立委曾巨威也表示,法條原意應是防止漏洞,若有疑慮,文字上還請大家多幫忙修正,因此保留修正動議,待下一次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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