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祭《兩岸條例》第33條罰得到張經義?是否妨害國家安全成關鍵 

2020-04-2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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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見圖)避談自己代表中國官媒,而說自己來自台灣,引發熱議。(資料照,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見圖)避談自己代表中國官媒,而說自己來自台灣,引發熱議。(資料照,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中國上海東方衛視駐華府記者張經義因為一句「I'm from Taiwan」惹出爭議,不只美國總統川普放話把他趕出白宮,就連陸委會也認定其任職的中國東方衛視是黨政軍組織所全額出資的媒體,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將與國家通訊委員會(NCC)組成委員會審議,最高可罰10萬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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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而張經義並非公務或國安人員,若違反該項,可依第90條,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陸委會擬對張經義開罰的消息一出,各界譁然。先撇開法律層面不談,事實上張經義在台灣已是小有知名度,去年他回台灣宣傳《白宮義見》一書,就都以「白宮記者」身分上遍大小節目,實則從未隱瞞「上海東方衛視記者」這個資歷。

2011年起就具有白宮採訪記者資格的張經義,在回台灣以這個身分大肆宣傳新書的時候,不曾被處罰,卻在今年因為回應美國總統川普的一句話,引來社會話題,陸委會卻在此時跳出來,外界也不免好奇問一句,「過去為何不罰?」

張經義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

2003年《兩岸條例》在陸委會主委蔡英文任內,修訂第33條,在2004年陸委會公告的「例示」,以舉例的方式,條列了第2項規定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根據陸委會的公告例示,中共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至於這次張經義認職的「東方衛視」,陸委會這次認為,「東方衛視」是「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中國政務系統的「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指揮監督。

紙牌屋另一主角麥可·約瑟夫·凱利,圖為白宮晚宴照。(圖/張經義提供)
張經義在白宮晚宴時與知名演員合照。(資料照,張經義提供)

受黨務系統「指揮監督」的東方衛視,是否就是公告禁止任職機構?事實上在陸委會2003年的例示中,恐怕仍難以認定。尤其在該例示列舉的媒體,都是明確色彩的官方媒體,包括《人民日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機關報,屬黨務系統;而《新華社》中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屬於政務系統。但「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旗下「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旗下的《東方衛視》,在例示中恐怕還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至於媒體指張經義在東方衛視屬約聘制,不在實際編制內;但陸委會指出,個案是否構成《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擔任職務,應實質審視職務內容,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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