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活動足跡不能公開?指揮中心列公布原則:違者最高罰45萬

2020-04-2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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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提出「公布原則」,個案的姓名、病歷、病史都不得公布,違反者最高可罰45萬。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提出「公布原則」,個案的姓名、病歷、病史都不得公布,違反者最高可罰45萬。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盧逸峰攝)

日前敦睦艦隊磐石艦爆發群聚感染,許多官兵下船後行經許多公眾場所,讓不少人擔心會出現多起本土感染,也讓個案活動史是否要公布再次成為話題。對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提出「公布原則」,個案的姓名、病歷、病史都不得公布,違反者最高可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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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指揮中心提出的公布原則,規定公布資訊不得包含姓名、病歷、病史等,個案的任職單位須看該公司協調狀況再決定是否公開,而可掌握人員名單的餐飲、旅宿,以及疑似個案、接觸者,都不能公開。除了姓名、病歷等個資,指揮中心也提醒,會被辨識出個資的資訊就不得公開,例如公布某地國中有人確診,而該地區只有1間國中時,就不得公開地區。

至於個案活動史,指揮中心說明,若基於防疫需要就原則上公開,但公開前須先跟該單位協調,避免影響其運作,而活動地點、場所如果可以掌握人員名單,則不公開,僅以追蹤特定名單為原則。

指揮中心也提醒,若有外洩個資的情況,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以及第64條開罰,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已發布給各地政府,希望公布資料時也要注意個人的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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