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婉君觀點:修正後的公司法催生台灣新創蓬勃發展

2020-04-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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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法》上路,給予了許多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幫助。(資料照,尹俞歡攝)

新版《公司法》上路,給予了許多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幫助。(資料照,尹俞歡攝)

據新聞媒體報導指出,日前國發會與台灣新創圈舉辦發表會,共同發表國家級的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品牌形象以山脈與海洋的意念結合為「無限大」的符號,象徵台灣企業的充沛活力及無限發展的可能性,亦展現台灣新創業者勇敢出海冒險、堅毅不屈的創業家性格,重申國家力挺新創企業的政策目標。此外,科技部更於今年1月率領44家新創公司征戰美國拉斯維加斯消費性電子展(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CES),並有多家業者獲得CES2019 Innovation Award全球科技創新大獎的殊榮與肯定,吸引不少國際大廠及投資人目光,除增加曝光機會外,對後續募資更是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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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者台灣新創業者屢屢在國際上備受各界肯定,台灣的「創新能力」更是名列世界經濟論壇(WEF)所公布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9)全球排名第4名,顯見台灣企業界蓬勃發展的充沛能量,而公司法於2018年8月1日大幅修正,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當時大刀闊斧修法的主軸之一,即是為了切合市場商業運作需求、鼓勵新創發展及符合國際實務潮流,參考各國立法例並借鏡實務經驗,打造全新風貌的公司法,其修法重點之一就在於鬆綁法令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同時兼顧強化公司治理等相關內容。

至今,公司法的修正已經施行滿一周年,其修正內容對實務運作所產生的影響也逐漸開始發酵,甚至持續催生台灣新創的蓬勃發展。以下是我們在修法正式施行超過一年後,就實務運作的發展與影響所提出的觀察與評析: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選擇?

過往,由於有限公司得僅設一位董事、閉鎖性公司得限制股份轉讓等特點,讓不少新創業者在創立之初,選擇先設立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以取得更多經營彈性及節省營運成本。然而,不論是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在後續的募資階段,勢必會面臨到成長瓶頸,且不符合創投公司、私募基金等專業投資人的期待,因而,又要面臨改制成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因此,在修法之後,由於公司法已大幅度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的彈性及得限制轉讓、並且同步開放無面額股/超低面額股、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等工具後,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太多區分的實益,直接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甚至可以避免未來還需要改制的繁瑣程序,因此新創業者直接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越來越多,取代過往較多在初始時期使用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體制作為過渡的情況;而閉鎖性公司則轉往家族企業或特定為限制股份轉讓封閉型組織才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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