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此「司法」,怎能獲得人民信賴?!

2020-04-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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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作為我國五權之一,筆者認為還有許多制度上的缺失須改進(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法權作為我國五權之一,筆者認為還有許多制度上的缺失須改進(資料照,顏麟宇攝)

蔡英文總統於接見司改聯盟時,宣示將於520演講時再次宣示司改的重要性。然司改經過蔡政府主政以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到底提升了多少呢,恐仍有諸多質疑之。「司法」之存在,本該是定紛止爭,為人民主持公道的神聖場域,然倘若司法之作為一直無法獲得多數人民的信賴與認同,此無疑將成為國家治理上重要之危機,香港反送中之重大民怨可謂殷鑑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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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有甚者,倘若少數司法判決讓人民有所謂「欺人太甚」、「吃人夠夠」之觀感時,此無疑是對司法的極大諷刺,更是對於所謂「審判獨立」這塊招牌的公然挑戰。以下本文行文之脈絡,乃採取由大至小,先從歷史與結構面向,逐步爬梳出現行我國司法實務的問題及缺失,進而對某些問題提出給執政當局者改革之參考。

權力演化概述

人類文明史上對於政治上分權之倡議,早從古希臘時代亞里斯多德已然提出行政、立法與司法應予分立之說。但要直到17世紀洛克提出「政府論」,以及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各自提出行政、立法兩權分立,以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等主張,政治學理上分權制衡的主張才算開始有了現實意義上討論於實踐的可能性。

人類文明進化最主要的兩大制度變革不外乎是政治上的憲政民主以及經濟上資本主義兩項體制的發明與建構。就前者而言,主要的核心概念即在於對政治上權力設計予以有效的分權與制衡。目前民主國家之憲政體制無疑乃以美國之憲政制度為馬首是瞻,而美國的民主憲政又是以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為其制度設計之濫觴。初探孟德斯鳩以及美國制憲先賢之憲政設計而言,一言以蔽之,就是政治上權力應該分立為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三權,且三權間彼此應該各自制衡。政治作為管理眾人之事,其本質內涵在於權力之運作,此運作能否有效得宜,關鍵在於其設計能否有效規制掌權者之人性面,使其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不會淪為以權謀私,進而濫權舞弊,影響廣大人民之福祉。所以前述先賢哲人所構思的分權制衡之政治理論,無疑是可以和經濟學上資本主義之市場法則相互媲美的帝王法則。

憲政體制缺失

台灣目前憲政體制之弊,主要體現於只著重外在分權之形,未窺究其內在制衡之實。由於歷史因素使然,目前台灣的憲政體制名目上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分立,大家在吵的多半為是否要學習美國的三權分立,把實質功能性不大的考、監兩院加以廢除,或者虛級化。另外一個較具實質討論意涵的爭議就是總統職權之制衡問題。然而,在憲政權力之結構性討論中,大家卻都忽略了司法權的制衡問題,筆者認為這是多數國人同胞未能深究憲政法理之本質內涵所導致的嚴重缺失。其所造成之後果就是現今多數人民對於司法審判普遍存有高度疑慮,乃至不信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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