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 增4000億元轉投資動能

2014-11-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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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修訂把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由資本額改為淨值,國內銀行增加4000億可轉投資的金額。(呂紹煒攝)

銀行法修訂把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由資本額改為淨值,國內銀行增加4000億可轉投資的金額。(呂紹煒攝)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從實收資本額的40%,改為淨值的40%,預估新法修正後,我國銀行併購資金可增加4000億元,有助出國「打亞洲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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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指出,這次修法有3個重點:包括鼓勵發展國內債券市場的競爭力;提高台灣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強化海外布局能力;以及健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強化監理效益。

王儷玲表示,國內債券市場過去發展報酬率並不高,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債券市場競爭力是比較低的,因此有很多壽險業或金融機構都到海外買國外債券,這次修法刪除中長期信用及最低還本現金的限制,可以使其發展更多元商品,提供銀行發展債券市場的競爭力。

提高金融機構競爭力與國外布局方面,王儷玲指出,依照《銀行法》第74條規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總額的40%,這次修法改為淨值,較能反映公司營運現況與實力,未來可增加4000億元轉投資動能,並提高銀行投資上的效益。

王儷玲表示,此次修法第3個重點是提高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監理;過去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是規範在應注意事項,有鑑於市場上越來越多人在操作衍生性商品,為強化對衍生性商品的監理,這次修法將衍生性商品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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