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概念!太陽花學運22被告一審宣判無罪

2017-03-3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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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人,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率群眾佔領立法院。台北地方法院31日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全案可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人,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率群眾佔領立法院。台北地方法院31日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全案可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2014年3月18日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率群眾佔領立法院,事後,林飛帆、陳為廷、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22人,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歷經2年後審理,今(31)日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全案可上訴。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本次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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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廖建瑜31日說明,本次「318學運佔領立法院案」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顏麟宇攝)

廖建瑜指出,台北地院在審理「318學運佔領立法院案」,黃國昌等人在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法官在蒐集資料後,綜合國內外學說之下,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這也是國內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認為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

廖建瑜表示,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3、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4、符合適當性;5、符合必要性;6、狹義比例原則;7、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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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當時立法院議場內狀況。(資料照,余志偉攝)

廖建瑜表示「318學運占領立法院案」,檢察官起訴包括3部分,分別為煽惑他人無故侵入立法院建築物及附連土地;立法院外(中山南路)滋擾事件及立法院議場妨害公務事件。

而在有無煽惑他人犯罪行為的部分,法官勘驗光碟後認為,黃國昌等人發表言論時,已有很多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且黃國昌發表言論屬個人言論,無煽惑他人言詞,客觀上不符煽惑要件。

太陽花學運三將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風傳媒)
由左到右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與陳為廷。(資料照,風傳媒)

廖建瑜說明,黃國昌等人開庭時主張不是無故侵入立法院,也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合議庭詳加審酌後認為,確實有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故認定黃國昌等人不具實質違法。廖建瑜表示,這起案件,縱然有公訴人所指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行為,但這些意見表達不具實質違法性,是有正當理由,不符煽惑他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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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期間,議場內擠滿聲援民眾。(資料照,余志偉攝)

同時期的相關聚眾案件,323占領行政院案,北檢分2波起訴132人,雖然去年新政府上台後,行政院撤回對87人的侵入建築物、毀損罪,但學運領袖魏揚等21人,被控的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煽惑他人犯罪、竊盜等罪,為非告訴乃論,台北地院繼續審理,月前辯結,定4月10日下午4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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