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彥安觀點:新冠肺炎來襲,工程廠商可否申請停工?

2020-03-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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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商店紛紛關門大吉(資料照,取自AP)

中國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商店紛紛關門大吉(資料照,取自AP)

近日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肆虐,除病原地中國大陸確診病例已達上萬人外,台灣亦已有多例確診及有人死亡之情形,成為民眾爭相閃避之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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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廠商於施工中,目前有部分之特殊地點,例如醫療院所,業主開始要求進出皆須配戴口罩。在這段期間,如有廠商刻正進行醫療院所之整建或修繕工程、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工地場所,業主即有可能要求廠商須配戴口罩方得進場施工,但同時在現今「一罩難求」、「口罩之亂」之情形下,要求廠商自行購買充足口罩提供施工人員使用,顯然不合現實。則因廠商無法配備口罩,致無法進場施工,可能會造成產生工程逾期的風險,此時廠商可以申報停工來控制損失嗎?

在如廠商強行進場施作造成染病風險、或是無法進場施工造成違約下,廠商將進退兩難,此時是否有兩全之道?這部分就必須回到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一種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依民國109年1月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第17條就有約定不可抗力事項履約展延,針對目前之新冠病毒疫情似可涵蓋之,並依第21條之意旨,包括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廠商視情況可請求業主延長履約期限、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請求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甚至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而業主核准停工、或廠商申請展期,應附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導致准許的理由,來合法化展延廠商工期、甚至補償或終止契約之依據。

但長久來看,本文呼籲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可考慮邀請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召開研討會議,討論該如何因應新冠肺炎造成工程履約之衝擊,必要時發布相關函釋或規定,明定新冠肺炎造成廠商工期或費用支出之損失時之補償方式,類似先前因應勞動部一例一休影響之補償方案函令,此為更周全之解決之道。

目前冠狀肺炎肆虐,究竟會持續到何時尚無人知曉,未來工程相關法律爭議恐怕將層出不窮。筆者期待在此非常時期,大家應放下成見,方能互相體諒來解決爭議。

*作者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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