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不接受輔導治療 綠委呼籲撤銷緩刑

2017-03-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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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14日招開記者會表示,應該盡速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輔導治療未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視情況而定撤銷緩刑。(曾原信攝)

林俊憲14日招開記者會表示,應該盡速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輔導治療未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視情況而定撤銷緩刑。(曾原信攝)

日前轟動台灣社會的女模兇殺案,讓性侵犯的議題再度浮上檯面,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今(14)日招開記者會表示,應該盡速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輔導治療未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視情況而定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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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表示,現在的法規規定主管機關一定要在輔導評估後,提出報告才能執行強制治療,但矛盾的是這些人就沒有去參加輔導治療了,無法評估,女模兇殺案中的程嫌就是連續5次治療未到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無法將它直接送強制治療,甚至在程嫌身為妨害性自主罪的受刑人,且受緩刑的情況下,也沒有辦法對其撤銷緩刑。林俊憲強調,這無異於放任需要治療的性侵犯找尋下次再犯的時機。

「輔導治療一次1到2小時,2到3周才一次,密集度不高」

林俊憲說,輔導治療的地點在自家社區,一次治療時間才1到2個小時,約2至3周一次,且執行期間法律規定最長只能到3年,密集程度不高;而強制治療的執行,則是在培德醫院等具有強制力的精神科醫院,在治療完成之前是不會讓病人出院的,兩者比較下來,嚴格程度天差地遠。

針對立委的建議,法務部科長賴玉佳表示,性侵犯裁判確定後的防範措施,確有不足,去年已建議司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作研修,建立保全羈押制度。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任技正鄭淑心也表示,針對法院裁定性侵犯的緩刑、緩起訴,建議在裁定時,即要求接受治療,如果未依規定接受治療,就撤銷緩起訴、緩刑,作為確立機制。

林俊憲表示,未來除了要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主管機關對於不參與身心治療與輔導治療的犯罪者,可以直接在評估後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也要求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缺席不參與身心治療時,法院可以直接審酌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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