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從美國判例看佔領行動的法律定位(上)

2014-04-09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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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夜,他們佔領了立法院。(吳逸驊攝)

那一夜,他們佔領了立法院。(吳逸驊攝)

臺灣的大學生們,從反對服貿協議到發起佔領立法院、佔領行政院的行動,將行動推向了一個新的方向。而佔領這個行為也引起了多方位的討論。從社會運動角度而言,佔領就是一種行動策略,和戰爭中的佔領一樣,在宣佈一個階段性成果的時候,一定要找到一個標誌作為象徵,完成一次佔領的儀式,在對方的領域裡升起自己的旗幟。同樣,在社會運動領域,也有各種不同形式的佔領,宣告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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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是從社會運動角度的思考,而來自國內(中國)的批判,大多數來自於佔領行動對社會秩序帶來的擾亂,不管是打破了社會已經規定的運轉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還是擾亂了政府部門辦公的秩序。那麼,佔領行動從法律上到底該如何看待呢。

大陸和臺灣的社會運動歷史都不長,沒有足夠的判例可以參照。相對而言,社會運動歷史更為悠久、法律制度更為健全的美國社會,對此倒是有了很多嚴肅的辯論和思考。

美國的社會運動中所踐行的言論和集會權利,來自於憲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並不能完全的概括一場行動,集會中的一些行為該如何看待呢?

最具決定性的判例,就是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1984年度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期間,格里高利.李.詹森等大約100名反對雷根當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遊行並高呼政治口號。當示威者來到市政廳門前,詹森接過一面美國國旗,使之浸上煤油並開始焚燒。示威者一邊焚燒,一邊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你吐痰。」詹森被控違反德克薩斯州法律中有關「禁止損毀受尊敬公共物品」的條款,並被州法院判服1年監禁和2000美元罰款。德州的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定罪,並認為懲罰損壞國旗的州法違反了第1修正案。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在判決書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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