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大學生們,從反對服貿協議到發起佔領立法院、佔領行政院的行動,將行動推向了一個新的方向。而佔領這個行為也引起了多方位的討論。從社會運動角度而言,佔領就是一種行動策略,和戰爭中的佔領一樣,在宣佈一個階段性成果的時候,一定要找到一個標誌作為象徵,完成一次佔領的儀式,在對方的領域裡升起自己的旗幟。同樣,在社會運動領域,也有各種不同形式的佔領,宣告自己的訴求。
但是這是從社會運動角度的思考,而來自國內(中國)的批判,大多數來自於佔領行動對社會秩序帶來的擾亂,不管是打破了社會已經規定的運轉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還是擾亂了政府部門辦公的秩序。那麼,佔領行動從法律上到底該如何看待呢。
大陸和臺灣的社會運動歷史都不長,沒有足夠的判例可以參照。相對而言,社會運動歷史更為悠久、法律制度更為健全的美國社會,對此倒是有了很多嚴肅的辯論和思考。
美國的社會運動中所踐行的言論和集會權利,來自於憲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並不能完全的概括一場行動,集會中的一些行為該如何看待呢?
最具決定性的判例,就是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1984年度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期間,格里高利.李.詹森等大約100名反對雷根當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遊行並高呼政治口號。當示威者來到市政廳門前,詹森接過一面美國國旗,使之浸上煤油並開始焚燒。示威者一邊焚燒,一邊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你吐痰。」詹森被控違反德克薩斯州法律中有關「禁止損毀受尊敬公共物品」的條款,並被州法院判服1年監禁和2000美元罰款。德州的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定罪,並認為懲罰損壞國旗的州法違反了第1修正案。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在判決書中寫道:
第一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對「言論」的剝奪,但我們長期承認它的保護並不限於口頭或書面語言。儘管我們並不同意任何試圖表達觀念的行為都構成「言論」,但我們承認,行為可能「帶有足夠的交流成分而進入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範圍」。
為了決定特定行為是否帶有足夠的交流成分以使第一修正案發揮作用,我們應探詢「傳遞特定資訊」的意圖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相當可能去理解這個資訊。和限制書面或口頭語言相比,政府一般可以更自由地限制運算式行為。然而,它不得因其具有表達成分而禁止特定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