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綠版反滲透法淪為反中大警總

2019-12-3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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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如果不能緊急煞車,請求有良知的台灣人民,在1月11日投票日,用選票下架鴨霸立委、趕走無良綠委!(資料照,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蔡政府如果不能緊急煞車,請求有良知的台灣人民,在1月11日投票日,用選票下架鴨霸立委、趕走無良綠委!(資料照,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在戒嚴時期,人人心中住著小警總,對於反國民黨的諸多事情,普遍存在自我審查的不自由心證,這樣的心理狀態,莫不是因為害怕刑罰加身,恐懼遠比查水表更甚嚴重。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的《反滲透法草案》,全部雖然僅有12條文,但其危害民主自由人權的潛在可能,在限期三讀通過的軍令之下,並沒有徵詢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見書」。直言之,綠版《反滲透法草案》,很有可能在抓耙子效應下,氾濫告發淪為抑制異己的政治手段。當蔡總統明令限期通過,反中機制淪為現代大警總,市井小民為何還不害怕?不瞭解狀況、不清楚嚴重性,當然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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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綠版草案,首先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律定義能模糊就模糊。「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依憲法第38條,總統有宣戰權,第58條規定行政院有提出宣戰案之權,第63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宣戰案之權。倘若沒有法定宣戰程序與決議,到底誰與我國交戰?如此法律規定豈不是具文而已?更何況,戰爭是特別時期,屆時適用法律可能是更高階的特別法,例如《戒嚴法》、《軍事審判法》等等,對於日常行為的規範,有必要納入「戰爭」如此特別要件嗎?

「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定義也很好玩,如果釣魚台列嶼發生日本海巡艦艇驅趕我國漁民,這是不是構成「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尊稱駐日代表為大哥哥的外交部長吳釗燮,是不是適用此部法律加以嚴懲?綠版草案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律定義,一不符國際現實和區域狀態,二不符敵對與友好並非截然二分的實務狀態,三者,照此定義執法,美日等友好台灣的境外勢力,很有可能在某種狀態下「暫時」構成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定要件。嚴重點說之,對於美國的國家利益,很有可能形成片面改變台海兩岸情勢而有不可逆轉的新情勢產生。

藍委批評《反滲透法草案》定義模糊,恐有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郭晉瑋攝)
國民黨立委25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反滲透法草案》定義模糊,恐有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資料照,郭晉瑋攝)

此外,「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等草案規定,更是荒謬可悲!「指示」可以「明示」或「暗示」甚至「默示」,「委託」可以「無償代理」或「有償代理」,「資助」可以提供工作或勞務對價或活動成本或交流分攤等行為態樣而呈現。綠版草案全部概括論定,不區分應該懲罰的行為態樣,不限縮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這樣的反滲透或反統戰,難道不是為了反中而成立大警總?

民進黨立委為了反中、抗中,心思異常、腦袋病態!政宣用語「一個條件,五種行為」,是故意大事化小,欺騙台灣人民,隱藏法律的不確定性與檢審保留偵審而危害人權的嚴重性。法律本就懲罰行為,沒有特別明文狀況下,何來懲罰思想犯?況且這不是爭執重點,綠版草案戕害人權的嚴重性,就是把構成要件全部以立法空白和立法怠惰取而代之。未來執行時,檢警調偵查階段,能不能起訴,全部授權檢察官自由心證決定;案件進入法院,是否依法懲罰,又全部授權交給法官判斷。再者,蔡政府何來信心,布建大陸的情報網,對於二百多萬的在陸台商、台生、台勞等等眾人,如何蒐證確定滲透來源與行為人的因果連結?低定罪率的法律條文,難道是蔡政府能夠預見而故意施行?這樣的濫權政府,誰說不會戕害人權,不會破壞民主自由?

反中抗中到達神經兮兮、病態連連!對於中共或大陸政府的惡意破壞,無論是表示於選舉活動或是遊行集會,或是竊取軍事機密,或是發表破壞社會秩序的敵意言論等等,台灣人民會有誰反對立法懲罰?如果明知綠版草案的缺陷很多,利用國會多數而強渡關山,這不是鴨霸立法、霸凌人民?什麼才是邪惡又廉價的立法力量?

蔡政府如果不能緊急煞車,請求有良知的台灣人民,在1月11日投票日,用選票下架鴨霸立委、趕走無良綠委!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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