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李承翰員警之死,公權力之死

2019-07-1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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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鐵路警察李承翰昔日值勤身影。(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殉職鐵路警察李承翰昔日值勤身影。(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108年7月3日晚間6點43分,各位還記得,那時候正在做什麼事情嗎?可能你想不起來了。但是,這個時間點,台灣社會發生了一件事,鄭姓嫌犯帶刀上了火車,一位員警因此而殉職,他的家人再也看不到他,一個家庭從此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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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破碎,碎了多少人的心;這破碎,碎了多少人對正義的定義;這破碎,碎了多少人對良善的決定。這破碎,帶走了一位年輕優秀的員警;這破碎,帶走了一些社會正義,帶來了一些社會傷痛。我們不知道,下一個會是誰?也許是我,也許是我身邊的某一個家人,我不知道。

只要每發生一次殺人案,受害者家屬都深深的再被傷害過一次。為什麼呢?因為嫌犯可以輕鬆逃過一死,嫌犯因為精神問題逃過死刑,便是一而再地證明,台灣的法律告訴我們:殺人可以不用償命!這對被害者家屬而言,情何以堪?

小市民的心聲,有任何高級官員重視嗎?我們卑微地希望:我今天出門可以活著回家!聽起來也許可笑,但這並不可笑,那些已經過世的人來不及表達他們的心聲,因此,活著的人有責任講出來。

我要說的是:「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民主是多數人有權利行使他的公民權,公民權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便是生存下去的權利。多數人有生存的權利,法律不應該保障少數人,可以因為精神問題,殺人不用負責。殺人不是一種自由,殺人是一種應該被限制的行為,因為殺人這種行為,已經與生存權互相牴觸,生存權是應該被保障的最高層級,而保障的對象,應是良善的公民,而不是罪犯。因為傷害生存權的罪犯,沒有權利要求生存權」。

多數人相信正義,相信法律,相信善有善報。是的,我用了不只一次的「相信」。因為多數人「原本相信」,但是當多數人有所質疑或懷疑「原本的相信」時,就要強調,就要說三次。可是,現在一再地強調,說三次「相信法律」有用嗎?請問,我們要用什麼說服年輕人「相信法律」、「相信良善」呢?

李承翰員警事件兩週後,是他的告別式,他的親友、各界紛紛悼念他,大多數不認識他的人也都感到遺憾。108年7月16日,我從新聞中,得知一位母親在網路上記述她與兒子的對話。這位母親說,因為近日的新聞,兒子脫口說出「我以後要當壞人」、「好人都會被壞人殺掉啊!而且法律有保護過好人嗎?」「我有說錯嗎?……」,這位母親又說,兒子「堅持自己的看法」。這位母親最後說,「有人願意探討這個問題嗎?……法律到底是保障好人還是壞人的?這個連我現在都不清楚了!」

我也是一位母親,我也想知道答案,台灣有千千萬萬的母親都想知道。我說說個人的學習心得(註1),也許還有一些疏漏,還請各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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