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南海仲裁魔術師

2016-07-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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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開始昏頭,搞不懂這有什麼差別。請別在意也不要那麼認真。我到英國留學後,第一句聽到英國同學消遣老師的話,叫做when professors cannot convince you, they confus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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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條約法與習慣國際法有什麼差別?在南海仲裁案可能有什麼作用?

一言以蔽之,當前大多數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條文,都已經透過各國際法院或相關法庭的判決,確定為習慣國際法。因此只要能遵守習慣國際法,那假裝沒看到條約法也無妨。條約法是法,習慣國際法也是法。

譬如,曾經在台灣吵翻天的軍艦或公務船能否在領海豁免的爭議,國際海洋法法庭在ARA Liberated case中,就已經確認這是個一般國際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沒什麼好吵的。連爭端雙方的阿根廷和迦納,都同意這沒什麼好吵的。軍艦連到他國內水都是管轄豁免。只是若涉及國際責任的問題,則另有法再論。

又譬如,海洋法公約涉及島嶼地位的第121條,在2012年尼加拉瓜告哥倫比亞,關於海域劃界的國際法院判決中,就已經確定這條文是習慣國際法。至於怎麼解釋與適用,那是法院與爭端個案的問題。

意思是說,海洋法公約中,很多條約條文的意義,若沒有合併其他國際法規則解釋;或者對不熟悉、沒能力追蹤習慣國際法的人而言,看不出條約條文的意義或不知如何適用,純屬天經地義,沒什麼好丟臉,但也沒什麼好拿來說嘴。

而誰最喜歡去追蹤紀錄哪個條文,哪個判例,確定了哪個海洋法規範已經變成習慣國際法?猜到了吧?就是美國人。

若大家近日都和中國一樣,消遣、責備美國還未成為82年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不該說三道四。你就一定能理解,為什麼美國人那麼愛追蹤哪些條文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尤其具有軍方背景的國際法學者,又特愛做這事。

給個名字,美國國務院前法律顧問J. Ashley Roach在兩年前,根據各種判例,就統整了目前已經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海洋法規則。

中國近日似乎有意,或者語帶威脅地要退出82年的海洋法公約。要退就退出吧,沒什麼稀奇或了不起的。

任何國際法院或法庭在裁判一個條約法上的爭議,只會考量條約條文的意義與適用。若說法院先考量裁判某個事情、解釋某個條文時,可能惹得爭端方因而退出條約,因此而不處理,那是倒果為因。

我們希望美國或不參加的國家加入海洋法公約,有很多理由。其中一個,就是希望能加入這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至今在面對南海仲裁案,左看又看上看下看,都沒有意願受到這個他已經參與的條約法爭端機制拘束,那實際上就跟美國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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