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南海仲裁魔術師

2016-07-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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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一樣滿口仁義道德,滿肚子男盜女娼,反正也已經佔不到什麼道德制高點,不如退出,省的讓人笑話。毀了自家外交部名望這不稀奇,一整個國際法圈子甘願自毀聲譽,才真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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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魔術,在仲裁庭是否擴權之間的條約解釋問題

中國不斷強調仲裁庭擴權。這個擴權的意思,是說法庭擴張解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條文,將不該適用的主權問題也適用進去。

仲裁庭擴權與否,倒可以先試問,若菲律賓告中國這個南海仲裁庭是擴權,那下個若換越南告中國,然後第二個南海仲裁庭的判決又擴權。你還能說那叫擴權嗎?罵得了一個,罵得了第二個或第三個嗎?拜託誰快去鼓勵越南也告中國好不好?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軍演,飛彈護衛艦「運城艦」發射飛彈(美聯社)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軍演,飛彈護衛艦「運城艦」發射飛彈(美聯社)

若然如此,那第一個擴權會變成先例。第二個,就不叫擴權了。一切會變成法律的新解釋與適用新案例。

舉個例,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在1978年的Tyrer v. United Kingdom案後,該公約就被歐洲人權法院視為活著的條約(living instrument),相對於將條約條文視為是死的固定的,一旦成形條文,意涵就不會變動的概念。而這種條約解釋方法,在條約法中,被稱為動態解釋(dynamic interpretation),或演進解釋(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進一步說,該案的爭端不是本文重點,而是歐洲人權法院明確地表示,該怎麼解釋這個條約和相關條文,必須要根據現有的實際情況。(原文是:The Court must also recall that the Convention is a living instrument which, as the Commission rightly stressed, must be interpreted in the light of present-day conditions.) 也就是說,法院為了要讓條約目的適應到當前所面臨的新挑戰,需要對於條約條文做出擴張性的解釋,不然無法保障人權。在該案之後,就有一系列這樣擴張解釋的案例。但已經不會有人認為這叫擴權,而是理所當然的符合實際國際社會演進的需要。

這裡會引發一個理論性、抽象的國際法問題。就是,人權問題是不是主權問題?你怎麼定義什麼問題是主權問題,什麼又不是?你說南海仲裁庭擴權,那是你說了算,還是南海仲裁庭說了算?

任何法律都不是在真空的狀態下發展,沒有法律是靜止不變動的。海洋法公約從1982年起,已經有三十幾年的歷史,很多條文的解釋與適用,也必須要合乎時代的需要。當中還包括科技的更新、國際爭端的性質,或者國際問題的複雜性而應有所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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