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青團校與我大學締姊妹校 教育部:勿落入統戰陷阱

2019-05-0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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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傳出我國多所大學,與中國共青團校締結姐妹校,以及教師赴中接受落地招待,教育部今日呼籲,遵循兩岸法規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蔡親傑攝)

近日傳出我國多所大學,與中國共青團校締結姐妹校,以及教師赴中接受落地招待,教育部今日呼籲,遵循兩岸法規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蔡親傑攝)

近日傳出我國多所大學,與中國共青團校締結姐妹校,以及教師赴中接受落地招待,教育部今日呼籲,遵循兩岸法規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若學校遭勸導仍違規,依據《兩岸條例》,恐遭處1到50萬,或10到50萬元不等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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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日前報導,中華文物交流協會等單位舉辦「中華歷史文化研習營」,將以落地招待方式,邀台灣國文科、歷史科國高中教師赴陝西、甘肅交流;此外也傳出,中國共青團校也與台灣多所大學合作,並締結姊妹校。

教育部今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已於去年6月20日行文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依陸委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再度提醒學校,應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教育部指出,對於近日有學校教師接受中國大陸落地招待,以及大學校院與共青團校簽訂姐妹校等狀況,將再行文提醒,各級學校遵循現行兩岸法規及政策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並要求學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做好完整的審核及交流記錄,以備教育部查核,確保兩岸正常教育交流。

教育部並重申,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書約須報經教育部許可後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司科長賴信任受訪表示,共青團校一方面是學校,但其實有共黨色彩,一般性交流沒問題,但因為它的性質跟色彩,提醒學校所以不要落入陷阱、或被吃豆腐,辦理交流時,活動目的跟內容要做好事先了解,不是人家落地招待就全收。

賴信任也表示,學校簽署合約書都要發布,教育部本來就會有掌握,本次是把去年發現有問題的內容再做提醒;而若學校遭勸導仍違規,賴信任指出,在《兩岸條例》都有明確規範,依據90條之2,可處1到50萬,或10到5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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