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要先說明,因為過去光再生能源憑證本身就太貴了,現在的電證合一,肯定更加昂貴。此時,經濟部似乎會將整個過錯,怪到立法院身上,是立法院在修法過程,將過去的買證即可,卻改為電證合一,導致難度提高。
當然理論上,經濟部可以透過降低目標,而不是採取原本10% 、800kw用電大戶的設計。反正現在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根本就是「空白授權」,老實說,經濟部高興怎麼定,就可以怎麼定。不過既然之前話都說出去了,現在要收回,也難免顏面盡失。
故可能的解套的妙計,就是在「代金」方面。筆者建議可以透過意思意思而已的代金,讓用電大戶可以滿足此一義務。也因此,筆者預測,未來會採取方式三履行義務之用電大戶,數量應該不多,代金方便又好用,會成為僅次於包租公、自行裝設外,第三順位的選項。
否則,若政府不這樣做,恐怕面臨的,就是強制用電大戶綠能或儲能義務的違憲官司。筆者也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過程,一再呼籲此種空白授權條款的違憲疑慮,可惜經濟部似乎認為,只要法條上出現「一定」用語,就不算空白授權。
其他難解的憑證交易法律問題:課稅
最後,另外一個可能會讓再生能源憑證交易蒙上陰影的,而讓這些注重國際形象用電大戶卻步的,便是涉及「憑證的性質」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目前憑證發放的依據,是依據「商品檢驗法」。(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這也意味著,這些商品交易過程,都可能涉及課稅的議題。既然如此,下列案場所發生之憑證交易,是否有繳交相關交易過程應負擔之租稅(如:營業稅等),不無疑問。若未來憑證交易又要加上租稅,則恐怕也將導致成本更高。但若不課稅,也應有適法性的說明,以釐清用電大戶之疑慮。
經濟部標檢局又可以有什麼新藉口呢?
原本標檢局以為可以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的時候,偷偷地透過用電大戶買證義務來刺激疲弱不振的再生能源憑證交易。沒想到,這樣的陰謀或如意素盤卻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條文時,兩黨立法委員不小心改了一個字(從「或」到「及」)(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或」憑證(草案)、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三讀通過版本)),導致原本預期的爆量交易,瞬間成空。既有申請的大量再生能源憑證,除了當裝飾的獎狀壁紙外,或者少數有CSR需求之業者外,恐怕難以刺激交易量的成長。
在這即將邁入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施行後,第二個五二零的前夕,甚至面臨總統急於在明年大選,拿出綠能政績之當下,實在很想知道,經濟部標檢局是否能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下,又能想出什麼樣更有創意的藉口呢?
其實,參酌美國聯邦政府建築再生能源認證規則(Federal-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Guide)之設計,只要要求相關政府單位來買,就可以簡單解套。要求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大家一起來買再生能源憑證,政府用綠電又促進憑證交易,不就可以兩全其美。但這樣,真的是原本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原意嗎?
筆者建議可刺激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之條文:
政府機關(構)應依其總用電量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發電,其履行方式包括:
一、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後,自行使用該電力。
二、單獨購買並註銷符合國際標準、外國標準或國內外標準之再生能源發電憑證。
三、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之電能。
(來源:改寫自孔文吉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一)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