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慧菀觀點:沖之鳥之國際法正確解讀

2016-05-30 07:10

? 人氣

沖之鳥礁的南礁(取自網絡)

沖之鳥礁的南礁(取自網絡)

護漁是朝野、藍綠共識,但馬、蔡兩政府在台日沖之鳥爭議上的作法迥異,孰是孰非眾說紛紜,相關評論且常夾雜錯誤的國際法認知。筆者將檢視包含我歷任政府在內的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機構就沖之鳥爭議之作為,並解析其國際法意義。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馬英九總統於我國東聖吉16號漁船於本年4月25日在沖之鳥海域遭日本公務船扣押,繳交600萬日圓訴訟保證金才獲釋的事件後,態度強硬。主張「沖之鳥是礁,不是島」,沖之鳥領海外之海域乃公海,我國漁船有權捕魚;指示海巡署自5月1日起強力護漁、並由海軍護巡。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強調「沖之鳥是島還是礁,待聯合國決定」,表示「以對話、合作取代衝突、爭端,是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原則,也符合各方利益。」

我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違法扣押並強索保證金,漁民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美聯社)
我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違法扣押並強索保證金,漁民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美聯社)

一國能否合法擁有專屬經濟區(EEZ)、大陸架?如有,大陸架外界線在哪?這些問題都由誰來確認呢?許多人以為由聯合國或《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相關委員會認定,這是錯誤的認知。

《公約》以「陸地支配海洋」為原則:擁有陸地主權,才可衍生海域權利。南海及東海的若干島嶼有一國以上主張領土主權,那就同時引發陸地主權及海域權利的爭端。

即使陸地主權不存在爭議,仍可發生海域權利爭議。因為《公約》第121條第1項明文規定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可擁有領海、緊隣區、EEZ及大陸架。但第121條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EEZ或大陸架。沖之鳥就涉及此爭議,日本依據沖之鳥的陸地主權主張EEZ及大陸架;但多國認為沖之鳥只是第121條第3項的地物,不得主張EEZ及大陸架。

《公約》條文授予各類海域主權權利,並「由各沿海國自行公佈」其領海基線,以及由此基線向外推展的各海域權利主張暨其外界線,但須依《公約》將所主張管轄海域之外界線座標及圖表提交聯合國。

所提交基線或外界線主張是否符合《公約》規範,並無任何國際組織主動加以確認或否定,而是在利害相關國家發生質疑時引據《公約》條文提出異議或抗議,甚至要求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或常設仲裁法​院執行司法判決。倘無任何國家提出異議,即表示世界各國默認該主張成立。唯一例外的是大陸架外界線超越200海浬時,《公約》設有「聯合國大陸架劃界委員會」,主張之國家應舉證申請,由該委員會認定200海浬以外的陸地延伸是否屬實。

國際法上,政府的作為及不作為都足以表達對他國特定主張的同意或反對。如果一國反對他國主張卻未提出異議或抗議,這樣的「應抗議而未抗議」就構成國際法上的「默示同意」,與不反對無異。國際法庭有甚多案例以相關政府之無作為或僅偶一抗議做為其默示同意的證據。因此在國際爭端,尤其領土爭端中,默示同意概念極端重要。反對他國的主張時,不只要抗議,而且要持續抗議;輕忽即可能喪失自身權益。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