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確定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最巨大的海上違建

2019-04-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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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零分的立法院院長

照道理作為主持黨團協商的主席,在立場上要有一定的中立性。就算無法維持中立,至少仍應維持一定的法律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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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離岸風電發展最大的爭議,在於幾項推動離岸風電的關鍵行政命令,均是無法律授權,規避立法院監督的行政規則(如: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架構說明、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等)。

處理這樣爭議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在母法當中建立法源依據,並採取行政程序法下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這應該是法學緒論或行政法的ABC。沒想到立法院院長竟然會主張,沒有這種法規命令的立法模式。(主席:「關於第四條之一,過去真的沒有這樣立法的啦。」)甚至還主張這樣的規定怪怪的(「主席:這樣規定怪怪的啦。」)這真的相當令人驚嚇!

另外一句令人相當驚嚇的發言,便是主席所謂「辦法也是法」的主張。作為一個「法治國」的立法權代表,竟不知,基於「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辦法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且法律與行政規則有著本質上的差異。辦法不會是法,前述之行政規則明明是「要點」,更不會突然變成「辦法」?連立法權都弄不清楚法律規範效力及立法程序上的基本差異,現今一旦否定作為離岸風電的法源依據的第四條之一與之二條草案,在法律的邏輯上就不再是「辦法」了,如何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呢?

主席:孔委員,辦法也是在幫人民看緊荷包,辦法也是法,但是你定在母法,未來還要再修母法會很冗長,辦法一樣要經過他們直接送經濟委員會備查,你們就可以處理,所以不是不定法,是競標和遴選隨時若有變化的話,辦法也是法,能源局現在不是拒絕你的建議案,他是說能否定在辦法裡?不要在母法,因為母法要修正很困難,我們都是立委都知道,而辦法也是法…

離岸風電相關內規(一堆要點),最被詬病之處,便是欠缺立法監督,過去根本不需要送立法院及相關的委員會。但其竟然認為,還需要送。(主席:那個辦法可以修正,今天通過母法,辦法要再重新修訂,還是一樣要送到委員會。)

老實說,你們這樣盡力阻擋強化離岸風電投資安定性的法源依據,到底是好康到誰?傷害到誰?

極力反對離岸風電遴選與競標合法化的鄭運鵬、柯建銘委員

鄭運鵬委員與柯建銘委員,也持續反對離岸風電競標遴選的合法化。如,鄭委員運鵬提到:「會造成母法裡面要處理的時候會更加困難,而不是更加的開放、公平。這一點,我要提醒孔委員,建議依照行政院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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