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確定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最巨大的海上違建

2019-04-30 05:50

? 人氣

前述德國2017年再生能源法及2017年離岸風電法,共計用了六十九個條文來規定再生能源競標制度。每年花了數千萬研究再生能源政策與法制的經濟部,卻一再主張,法律不需要規定,只要授權行政單位訂定一個實施辦法即可。其實若從法制的觀點,若有明確提及競標遴選字眼的母法授權,的確勉強符合台灣法制作業現實。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林次長全能:因為事實上母法修訂時有一個非常嚴謹的程序,一定要經行政院,再送到立法院,立法院會很嚴謹來討論,而執行的時間一定會比現在立法院授權給行政單位訂定子法的程序更為冗長。我們一直認為細節性執行的部分,可以授權行政單位訂定一個實施辦法。

但問題就在,經濟部次長再次公然說謊,將明明已經經監察院與法務部認定為行政規則的遴選或競標,自行認定為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

林次長全能:其實剛剛在論述競標和遴選時,能源局、經濟部一直都沒有說不納入法令的規範,我們只是說在法令的體系底下有法律、法規辦法、行政規則,事實上,法律是有授權,所以我們就是在法規命令那裡來訂定詳細的規範,這是我們的建議。…,我們必須要有一些執行上的可行性與彈性,我們在母法的授權底下,在法律位階的法規命令底下來訂定,這也是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裡面允許這樣來執行,只要我們規範得清楚,也都送立法院核備,就是在我們整體體系底下來運作。

在討論過程中,林次長也一再提及偉大(可怕!)的法律見解,亦即:「立法理由會發生法律效力」、「立法理由可以作為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所稱之授權依據」。實不知其居心為何,到底是在幫離岸風電,還是在害離岸風電?

林次長全能:…關於競標及遴選,甚至包括後面的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我們把文字稍微修正一下,然後放在立法說明欄。立法說明欄就是要規範行政單位,未來在修辦法的時候,必須按照立法說明欄的規範範疇去做詳細的修法。

原來綠委及經濟部次長是摧毀離岸風電未來的特洛依木馬

原本有機會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法過程,將這樣的違建透過某種溯及既往入法的考量,將其合法化。但參考電業法通過後突然政府對綠能立法漠視的現象,這樣的機率可以說甚為渺茫。

離岸風電的發展,不僅需要技術上可行的,堅固的水下基礎所支撐;亦需要堅強的「法律基礎」。但在過去二年來,立法院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過程中,綠委與經濟部長、能源局長均一再反對這樣的法律基礎。明明可以促進「三贏」的法律基礎(民進黨立委與經濟部:合法化;國民黨:納入法律監督;離岸風電開發商:穩定的法規環境),卻要搞到「三輸」:

一、政府官員未來被秋後算帳;

二、國民黨:無法律依據可監督相關行政內規;

三、離岸風電開發商: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而更令人擔憂的,是重創台灣在國際間的投資形象也。

德國2017年的再生能源法、德國2017年的離岸風電專法規範競標制度的條文。
德國2017年的再生能源法、德國2017年的離岸風電專法規範競標制度的條文。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喜歡這篇文章嗎?

高銘志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