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公開的土城雙屍案判決,引發社會高度討論。
最令人不解的,不只是被告最後沒有被判死刑,而是判決對「殺害多人」的解釋。「被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後,再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法官認為,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若單就殺害人數而言,「多人」應理解為「多數人」,須達三人以上。
於是,一個看似簡單、卻讓許多人難以接受的問題出現了:兩條人命,還不算「多人」嗎?
法律當然不能只靠人民的直覺裁判。死刑的適用,也必須受到憲法與法律嚴格拘束。但問題在於:憲判8真的設下了「三人以上」的數字門檻嗎?
憲判8講的是「多人」,還是「三人以上」?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確實提高了死刑適用的憲法門檻。
判決指出,故意殺人罪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的情況,才可能適用死刑。判決理由列舉「殺害多人」等情狀,作為判斷犯罪情節是否達到最嚴重程度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其後也明確指出,這些犯罪情狀「僅係例示,而非列舉」。也就是說,
因此,本案真正必須檢驗的,不只是「該不該判死刑」,而是:如果「三人」成為固定門檻,那麼人民自然會問:難道兩條生命還不夠,非要第三條生命出現,法律才認為情節夠嚴重嗎?
這個問題,司法不能只用「依法審判」四個字回答。法院更有責任向人民說清楚:兩條生命的消逝,究竟為什麼不足以被評價為情節最嚴重?
這不只是法條文字的問題。這是人民能不能理解司法、相信司法的問題。
兩條生命,不該只剩一個數字
一個人蓄意追逐、駕車衝撞,再持刀及鋁棒攻擊自己的妻子與小姨子,造成兩人死亡。對死者與家屬而言,那不是判決書上的兩個人名字。是兩個完整的人生。是兩個家庭永遠失去的至親。是家屬往後每一個生日、每一個節日,都必須面對的傷口。所以,我真正想問的不是:「為什麼不判死刑?」而是:當司法衡量生命的重量時,究竟使用的是什麼樣的尺?
如果一個人的死亡值得國家嚴肅面對,那麼兩個人的死亡,更應該被完整放進量刑的天平。
生命不能因為寫在判決書上的數字不同,就有不同的重量。老百姓要的其實很簡單,就是一份「壞人得到應有懲罰、善人得到基本公道」的底線正義。
司法可以保護人權,但不能讓被害人的生命被消音
文明社會必須保障犯罪者的人權,這是法治與私刑最大的區別。但人權從來不是加害人的專利。被害人的生命、尊嚴,以及家屬一輩子的傷痛,同樣是法治必須面對的價值。
當判決書鉅細靡遺地分析被告的心理狀態、人格特質、教化可能性與再犯風險時,社會自然也會問:那麼,被害人在死亡之前所承受的恐懼呢?被害人曾經遭受的傷害呢?家屬此後必須背負一輩子的失去呢?這些究竟應該如何被放進司法的天平?
二審該回答的,是三個問題
本案進入上訴程序後,我認為二審不應只是重新爭論一次「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應該正面回答三個問題。
憲判8明確指出相關犯罪情狀「僅係例示,而非列舉」。二審應重新檢視,一審的數字化解釋是否過度限縮了個案判斷。
判決書提及被告是在「短短數分鐘內奪命」,未使受害者蒙受長時間的肉體凌虐,因此不算情節最嚴重。在法官眼裡難道行兇速度快、致死效率高,在司法審判中反而成了一種「減刑」的恩賜?行為人預謀開車衝撞、持刀與鋁棒當街殘殺至親,受害者在瀕死前所承受的巨大恐懼與精神煎熬,豈是法官用「短短數分鐘」這幾個字就可以輕描淡寫抹去的?
對正在面臨死亡威脅的人而言,鐘上的幾分鐘,可能就是人生最後、也是最漫長的幾分鐘。
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具有專業價值,但鑑定結果不能取代法院的整體判斷。一紙鑑定,可以提供司法判斷的資料,卻不能取代司法本身的判斷。
無期徒刑,人民真正擔心的是什麼?
依現行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實際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即可依法進入假釋程序。所以,無期徒刑在法律制度上是能夠假釋重返社會。
法務部統計顯示,102年至111年間,共有657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其中殺人罪222人,占33.8%。這個數字不能拿來製造恐慌,也不能直接推論「判無期就一定會出獄」。但它提醒我們:
刑罰的終點,不只是判決書上的刑度;人民真正關心的是,一個重大暴力犯罪者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重新回到社會。
人民害怕的不是犯錯的人不能改過。而是:一個曾經奪走兩條生命的人,國家究竟要用多嚴格的標準,才能確定他不會再傷害下一個人?
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可以遠離人民
有人會說:司法不能迎合民意。我完全同意。法院不能因為輿論憤怒,就改變法律標準。但司法獨立與司法遠離人民,從來是兩件事情。
司法越是獨立,就越應該讓人民知道它為什麼這樣判。司法越是專業,就越應該有能力把艱深的法律論證,說成一般人民聽得懂的道理。因為人民願意接受法院判決,不是因為法官永遠不會犯錯。而是因為人民相信:不管今天站在法庭上的人是誰,法律都會用同一把尺衡量。
真正危險的,是人民不再相信同一把尺
民主社會本來就允許人民批評法院,也允許人民不同意判決。真正危險的,是人民開始認為:法律只是一套可以透過文字被任意切割、任意解釋的規則。
所以,我不是說「不判死刑」就等於違法。也不是說法官作出與人民期待不同的判決,就是背叛人民。
真正值得檢驗的是:法律標準是否一致?論證是否充分?被害人的生命價值是否被完整納入?人民是否能理解這個判決為什麼如此?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被回答,再正確的法律名詞,也很難重新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人民要的,其實只是同一把尺
我寫這篇文章,不是主張所有重大殺人案件都必須判死刑。我更不是要人民用憤怒取代法律。
身為一名大學教授,我憂心的是:當人民開始不相信法律背後存在一套可以理解、可以預期、可以一致適用的標準時,法治才真正開始鬆動。
民主社會可以沒有政治共識,但絕對不能沒有一致的標準。法律可以很複雜,司法可以很專業。但是,無論支持死刑或反對死刑,我們至少都應該共同守住一件事情:兩條生命,不能在法律的文字裡被輕輕帶過。
因為今天被害者是別人的妻子、別人的妹妹、別人的女兒。明天呢?沒有人能保證,下一次站在被害者家屬位置上的,不會是我們自己。所以,我期待二審法院做的,不只是決定一個刑度。而是重新向人民證明:
法律不是冰冷的數字遊戲,司法也不是躲在文字背後的權力迷宮。它應該是一把尺。一把不論加害人是誰、被害人是誰,都能讓人民相信的尺。同樣的生命,同樣值得被法律認真對待。
如果人民最後連「兩條生命為什麼不足以達到最嚴重」都無法從判決中得到清楚、充分、令人信服的答案,那麼我們真正失去的,就不只是一紙判決的信任,而是人民對「法治」兩個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