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近年成為不少台灣投資人的資產配置選項,不論是直接開海外券商帳戶,或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都能買進蘋果、輝達、微軟等美國上市公司股票。不過,多數人投資時注意的是股價、股息與交易成本,卻容易忽略一項可能到「身後」才浮現的稅務問題:美國遺產稅。
對不是美國公民、死亡時也未以美國為遺產稅上住所(domicile)的台灣投資人而言,如果死亡時持有的「美國境內資產」超過6萬美元,遺產執行人原則上就可能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Form 706-NA。更容易被誤解的是,判斷關鍵並不是「有沒有用美國券商」,而是過世時究竟持有什麼資產。
台灣人買美股,為何6萬美元是重要門檻?
根據IRS規定,對「非美國居民、非美國公民」(Nonresident Not a Citizen,NRNC)而言,如果死亡當日持有的美國境內資產公平市價,加上特定調整後應稅贈與等金額超過6萬美元,遺產執行人就必須申報Form 706-NA。
這個6萬美元門檻多年來並沒有隨通膨調整,而且台灣也不在美國目前列出的遺產稅、贈與稅租稅協定國家名單中,因此一般台灣投資人不能直接比照日本、英國、德國等與美國具有相關租稅協定的國家適用特殊待遇。
但要注意,「超過6萬美元」不是指帳戶曾經一度漲破6萬美元就產生遺產稅,而是以死亡時資產價值判斷;同時,超過門檻也不代表全部資產立刻被課40%的稅。
美股超過6萬美元,就會被美國抽走40%?其實不是
網路上常見「外國人美股超過6萬美元,遺產稅40%」的說法,其實把兩個概念混在一起。
美國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稅率級距從18%一路到40%,超過100萬美元的部分才進入40%的最高邊際稅率。對一般未適用租稅協定的NRNC而言,Form 706-NA原則上另有最高1.3萬美元的unified credit,效果大致相當於讓前6萬美元獲得基本保障。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符合NRNC身分的台灣投資人死亡時,持有10萬美元的美國境內應稅資產,而且暫時不考慮債務、喪葬費、行政費用或其他可扣除項目,依現行累進稅率計算,10萬美元的初步稅額為2萬3800美元,再扣掉最高1萬3000美元的unified credit,稅額約為1萬800美元。
換句話說,不是「超過6萬美元後,全部直接乘以40%」,但當美國資產規模愈大,潛在稅負仍可能快速增加。
哪些股票算「美國境內資產」?不是看券商在哪裡
真正關鍵在這裡。
IRS在Form 706-NA說明中明確指出,一般而言,不論股票憑證實際放在哪裡,只要是依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就屬於美國境內財產;反之,其他外國公司股票原則上屬於美國境外財產。
因此,如果台灣投資人直接持有依美國法律成立公司的股票,不能因為帳戶開在台灣、香港、新加坡,甚至透過台灣券商下單,就單純認定這項資產一定脫離美國遺產稅範圍。
也就是說,美國遺產稅看的是「資產所在地與法律性質」,而不是只看下單介面在哪一國。
用台灣券商「複委託」買美股,就不用美國遺產稅?
這也是台灣投資人最容易產生疑問的地方。
複委託的實際架構與直接在海外券商開戶不同。一般而言,台灣投資人向國內金融機構下單後,再由金融機構透過海外券商完成交易;部分機構則以合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QI)及總括帳戶(omnibus account)方式處理。因此在美國券商端,看到的可能主要是台灣金融中介機構,而不是每一名台灣客戶的個別帳戶。
也因此,市場上過去一直存在「透過台灣複委託持有,美國看不到個人,所以不會有遺產稅」的說法。
不過,這兩件事不能畫上等號。
具台、美等地會計師資格的謝宗翰2026年曾撰文指出,現行美國稅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外國投資人只要透過QI或複委託持有美股,就能豁免美國遺產稅。總括帳戶確實可能使實際的資產移轉、繼承程序與直接海外券商開戶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資產在美國稅法上自動變成「免稅資產」。
因此,較安全的理解應該是:透過複委託,可能改變保管、申報及繼承的實務流程,但不能單憑「我是用台灣券商」就斷言一定沒有美國遺產稅問題。
不同券商的海外保管銀行、複委託架構與繼承作業也可能不同,資產規模較大的投資人,最好直接向券商確認「客戶死亡時如何辦理美股繼承,以及是否涉及Form 706-NA或美國遺產稅文件」,並取得書面說明。
買美股ETF也要注意!關鍵不只是追蹤什麼指數
除了蘋果、輝達等個股,美股ETF也是另一個容易忽略的地方。
判斷ETF是否屬於美國境內資產,重點之一同樣是基金本身的註冊地與法律架構,而不是ETF裡面投資了哪些股票。
依IRS的一般股票所在地規則,依美國法律成立公司的股票原則上屬於美國境內資產;其他外國公司股票則原則上屬於美國境外資產。
因此,同樣追蹤S&P 500或全球股票指數,美國註冊ETF與愛爾蘭等其他國家註冊的ETF,在非美國投資人的遺產稅規畫上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
不過基金可能具有不同法律形式與特殊規定,不能只靠ETF名稱或交易所判斷,仍應查看基金註冊地及法律結構。
台灣也要申報遺產稅嗎?美股可能同時進入台灣遺產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美國課完,不代表台灣就不用申報。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原則上必須將境內及境外全部遺產納入申報,因此美股、海外券商帳戶等國外資產,也可能必須列入台灣遺產總額。
不過這也不代表同一筆美股一定完整被美國、台灣各課一次。
財政部規定,國外財產若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繳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提出相關納稅證明並符合規定後,可以在一定限額內,自台灣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計入這筆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遺產稅。
家中有大量美股,最好別等到繼承時才處理
IRS規定,需要申報Form 706-NA的案件,原則上應在死亡後9個月內提出;必要時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因此,真正值得台灣美股投資人注意的,不只是「我的帳戶有沒有超過6萬美元」,而是自己的資產中有多少屬於美國境內資產、ETF註冊在哪裡、使用直接海外券商還是複委託,以及家人是否知道海外帳戶與資產所在地。
尤其當美股部位已經累積到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新台幣時,「我用台灣券商,所以應該沒事」並不是足夠的遺產規畫。
6萬美元只是第一道門檻,真正需要確認的,是你究竟持有了什麼資產,以及這些資產在死亡當天,依美國稅法到底被認定在哪裡。 (相關報導: 股市大跌更要撿!分析師曝3檔股票「跌越多越要買」,這1檔股價狂飆1500% | 更多文章 )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整理,實際課稅結果仍會依國籍、住所、資產種類、持有架構、死亡時資產價值、可扣除項目及租稅協定等因素而異,大額跨境資產應由具美國遺產稅經驗的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依個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