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第一鐵律是「依法審判」,這是任何民主憲政國家運作的基石。捨此,司法將失去其在民主法治下定紛止爭的核心功能。然而,在中華民國(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卻仍不時可見法官未能「依法審判」的情事,不僅傷害司法威信,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CRPD落實的「實務荒漠」
以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為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自2014年12月3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逾11年。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司法實務在審判時,仍未能全面內化該公約所揭示的人權原則。同樣的結構性困境也發生在法律扶助業務上。依該施行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
然而現實是,法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律師扶助依然設有諸多高門檻,而基層法官對於CRPD相關規範的認知,更普遍如同荒漠般匱乏。
二、 司改滿意度低落:政治干預與獨立脊梁的消逝
根據聯合報於5月22日至27日公布的民調顯示,民眾對賴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不滿意度高達近五成三,滿意度僅兩成七。人民之所以不信任司法,根本原因在於司法無法達到公平公正的審判水準。除了民眾常質疑有政治力介入外,司法未能落實依法審判,正是這種質疑的具體體現。
司法之所以無法落實「公平法院」原則,主因在於司法首長產生未能徹底實踐主權在民的精神,導致政治影響力與司法審判無法完全切割。在美國,最高法院可以宣告總統的重大政策(例如對等關稅)違憲,展現出司法落實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脊梁;反觀台灣,司法往往在關鍵時刻喪失了這根脊梁。
社會上長期存在部分司法官辦理重大案件後獲得升遷的觀感,也因此加深人民對司法獨立性的疑慮。
三、 一週閃電宣判:被架空的「司法近用權」
筆者於民國112年向法院提起有關「公益彩券經銷權資格存在之訴」的兩個案件中,其中一案已上訴二審,另一案則甫於6月初召開第一次準備庭。在庭上,筆者的委任律師明確要求傳喚人權團體代表作為專家證人,承審法官卻僅表示「將於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並隨即宣告將於6月8日宣示判決。你沒有聽錯:第一次庭期才剛開完,法院就要在短短一週後宣判。
這種「速戰速決」的程序,代表了何種意涵?此種程序安排,也讓人聯想到筆者所提兩件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高度相似性。既然如此,當初筆者聲請兩岸合併審理時,法院為何悍然駁回?這難道不是又一起違反CRPD第13條關於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權」的具體寫照嗎?
更重要的是,本案所涉及者並非單純事實認定問題,而是重大法律爭議。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其授權架構並未以法律上行為能力作為排除要件,然而實務卻長期以管理要點逕行擴張限制,甚至據此剝奪特定身心障礙者取得經銷資格的機會。此一涉及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界限的重要爭點,本應成為法院審理重心。
然而在此次開庭過程中,卻未見法官就此加以深究,令人感到遺憾。
四、 先射箭再畫靶:「保護性排除」的家長式傲慢
法官此舉,難免使外界產生法院已預先形成結論,而未充分審酌證據與法律爭點之疑慮。可以預見的是,法官將會沿襲前訴士林地院114年訴字第2210號判決,採取「保護性排除」的家長式基調。唯一的不同,可能僅在於其論述會包裹得更加細緻,用更堂皇的文飾來闡明為何「保護中信銀」有其必要性。
當法院未能落實依法審判的原則,司法便可能從保障權利的最後防線,逐漸淪為阻絕正義的「法關」。台灣的司法改革,究竟何時才能真正看到曙光?
*作者為公共事務評論者。 (相關報導: 風評:邢泰釗的「司法美學」VS.徐錫祥的「奉派任事」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