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社會一次又一次在重大暴力案件後陷入同樣的憤怒與無力,問題往往不只在個案,而在制度是否能提出足以說服人民的答案。《少年事件處理法》長期以保護與矯治為核心:承認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可塑性較高,國家因此以修復、輔導與再社會化取代純粹報復。這套理念本身不該被否定,甚至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指標。但制度的正當性從來不是靠理念自證,而是靠它在最艱難的情境下仍能兼顧人權、公共安全與公平正義。當案件已經涉及生命法益的重大侵害,社會的提問會變得極其直接:法律是否真正尊重生命?是否真正保護被害者家屬的權益?是否能確保重大案件不會在人民無法理解的節奏中迅速回到社會?
尊重生命,首先意味著承認生命法益的不可回復性。少年制度可以、也應該保留矯治與復歸的可能,但不能讓「保護少年」在重大暴力案件中被感受成「削弱生命的價值」。社會之所以難以接受,常常不是因為民眾不懂少年保護,而是因為制度在執行端欠缺足夠的分級與風險控管:不同侵害結果的案件,卻可能落在近似的假釋門檻與審查密度之下,導致「重案與一般案同一套」的直覺不公平感。此時談修法,真正要解的也不是「要不要保護少年」的二元對立,而是如何讓少年司法在重案面前仍能成立其道德與法律上的說服力。
因此,本次少事法修法的核心,不該被誤讀為情緒性加重,而應被理解為制度回到「責任相當」與「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筆者認為應建立假釋分級,並對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的重大暴力犯罪,採取更嚴格的假釋限制,甚至明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不得假釋。這樣的設計並不是否定矯治,而是清楚宣示:涉及生命剝奪的重大案件,不能只用一般案件的節奏來談復歸社會。假釋本質上不是獎勵,而是刑罰執行階段的風險管理;對重大暴力案件而言,真正需要的不是更華麗的口號,而是更嚴格、也更透明的門檻與審查,讓「能不能回到社會」這件事回到可監督、可檢驗的制度軌道,而不是落在人民無法理解的灰區。
更重要的是,假釋分級不能只停留在「門檻加嚴」,而必須把審查做實,才可能讓民眾真正安心。若只提高比例或年限,卻仍缺乏實質審查依據,社會的不信任只是延後爆發;相反地,若法律明確要求假釋審查必須參酌被害人意見、再犯風險評估與矯治處遇成效,並記明理由,才能把「公平正義」從抽象情緒轉化為制度化的安全承諾:不是任意剝奪復歸可能,而是在可責性與風險條件被充分檢驗之前,不輕易讓重大案件提前回到社會。這樣的制度設計,既尊重生命,也尊重社會安全,更重要的是尊重被害者家屬在法治秩序中的位置。
當然,任何涉及重大案件的修法都會面臨質疑:是否過度嚴刑化?是否背離少年保護?但真正成熟的法治,不是害怕爭議就停在原地,而是用精準的制度設計處理衝突。全面嚴刑化未必更安全,反而可能引發比例原則與憲法爭點,讓改革陷入對立,最後什麼都做不成;相反地,以少事法為平台,把焦點集中在「生命法益侵害的重大案件」與「假釋分級與實質審查」這兩個關鍵,就能避免推翻少年制度根本,同時實質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這是一條制度補洞而非制度翻盤的路線:它不以情緒取代理念,也不以理念逃避責任,而是承認在重大暴力案件面前,法律必須更清楚地說出它如何尊重生命、如何保護被害者家屬、如何維護公共安全。
少年司法要重建社會信任,必須同時做到兩件事:保留少年改過遷善的制度空間,但在重大暴力案件中展現足以服人的責任評價與風險控管。真正的公平正義,不是讓法律變得更兇,而是讓法律在最痛的地方仍然講得出道理、承擔得起後果。當制度能清楚區分侵害結果,對殺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建立更嚴格的假釋限制,並以實質審查與被害人權益保障作為配套,社會才可能真正相信:少年制度不是縱容,而是更成熟、更負責任的法治選擇。
*作者為立法委員國會法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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