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臺海安全情勢升高兩岸兵凶戰危,臺灣的國防政策逐步從傳統的「軍事防衛」擴展為「軍事+科技+產業+供應鏈安全」的整合性戰略。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國防特別條例》與1.25兆大規模特別預算,正是此一思維的具體展現。前陣子民眾黨與國民黨提案其預算規模僅4000億(編按:民眾黨於2月11日同意1.25兆國防軍購付委),主要是針對軍購武器部分;藍白持續攻擊國防產業化,軍工與特定企業的政商關係,及特別條例變成產業補貼工具,形成腐敗及政商利益共同滋生溫床。
民進黨政府倡議國防產業化,目的旨在「提升國防韌性」及不對稱作戰能力;然同時,也可能引發社會對軍火商、掮客佣金之外,更可能對「政商勾結」與「政府尋租」產生深層疑慮。究竟國防特別條例及預算,是提升國家安全的必要之惡呢?還是另一個可能被政商利益滲透的高風險場域呢?
一、從純軍事作戰到國防產業化:臺灣國防政策邏輯轉變?
傳統國防政策,重點在於兵力結構、武器裝備與作戰準備,其預算主要集中於國防部體系內,政策邊界相對清楚。然當國防被重新定義為涵蓋軍工產業、軍事複合體、科技研發、資訊安全、太空與供應鏈安全時,其政策邊界隨之擴張,預算流向也開始進入企業、法人與跨部會體系,如此國防預算運作增加非透明化程度。
這種轉變在戰略上雖有其合理性,但卻容易產生政商利益集團貪腐或尋租。現代戰爭早已不是單純的軍事對抗,而是科技、產業與制度韌性的競逐。對臺灣而言,強化本土軍工能量、降低對高風險供應鏈的依賴,確實具有現實必要性。但這種「合理性」之中,潛藏著制度風險,即政商勾結及政府尋租產生。
二、國防產業化為何易引發政商疑慮?
從制度分析的角度來看,國防產業化至少帶來三個結構性變化。
首先,預算高度集中且規模龐大。國防特別條例的設計,往往是多年期、高金額、授權型的立法,行政部門在執行上擁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這是立法院難以完全監督之處,尤其是當條例採取擴大授權行政部門方式,而非強化立法部門控制及監督。這種高度集中的資源配置,即是尋租理論中典型的高風險條件。
其次,資訊高度不對稱。軍事與科技項目具備高度專業性與保密性,立法院與社會難以逐項評估其必要性與價格合理性,監督往往只能停留在原則層次。當監督能力無法與決策權對等時,制度信任自然受到挑戰。就此而論,藍白反對黨需要強化監督機制及法制,避免龐大國防預算淪為政商勾結的肥肉。
最後,國防政策與產業的界線模糊化。當國防政策同時承擔產業發展與經濟政策功能時,政府角色容易從「安全需求的制定者」轉變為「產業選擇的裁判者」,甚至被質疑成為特定企業的政策背書者。而國防部是否為具有產業發展規劃及選擇能力機構呢?若同時需要加強國防韌性及提升不對稱作戰能力,是否面臨傳統角色轉變及背離呢?這些結構性條件,使得國防產業化即使尚未出現具體弊案,也必然成為政商關係質疑的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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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綠能與交通爭議到國防:類比是否成立?
綠能光電弊案其背後不僅隱藏政治團體爭奪資源、地主炒作地皮、開發商搶奪饋線容量,反讓環保團體與基層公務員疲於奔命;最終主流民意對綠能失去信任,甚至轉而支持核能。光電亂象並非蔡前總統所宣稱僅是少數個案,已形成系統性貪腐,包括號稱小英男孩前經濟部綠推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前台鹽綠能董事長陳啟昱、前臺南市府經發局長陳凱凌、三地集團鍾嘉村。
這些綠能權貴透過政商關聯事先掌握政策細節,即至政府宣布綠電政策分食大餅,甚至農電政策竟報導出光電業者來起草,光電弊案叢生是從利益結構根本的腐敗。從南到北、從中央到地方,綠能貪腐已跨越黨派,形成全臺系統性的共犯結構。這種共犯結構可能在交通建設、基礎設施及重大公共工程。
批評者常將國防產業化,與過去在交通建設、綠能光電等領域出現的政商爭議相提並論。這樣的類比在政治上具有一定說服力,因為相關領域確實曾出現司法案件與監察調查,導致社會對民進黨政府以「政策結合產業」思維,產生信任赤字。
然國防軍工產業與綠能或交通建設,其實仍存在關鍵差異。軍工產業高度集中、標案規模大且長期,並且受到國安法規、保密制度與國際盟友(特別是美國)的多重約束,較不易淪為黑金、黨內派系、地方勢力所形成碎片化的利益網絡。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反而對國防產業內政商勾結形成制度性抑制。換言之,國防產業化雖必然且易被質疑,但也並不等同於必然發生腐化及尋租、貪腐問題。
四、是否存在龐大的政商關係鏈條?
截至目前,無論在司法、監察或正式調查層級,並未出現證據顯示《國防特別條例》本身是為特定企業量身打造,或存在以軍工標案回饋政治資金的系統性安排。相關指控,多半仍停留在政治攻防與政策邏輯思維、推論層次。
但這並不意味著問題不存在。真正的風險在於:一旦缺乏足夠的制度防火牆,即使原始動機出於國安,也可能在執行過程中演變為尋租空間,產生目標及功能置換替代問題。問題不在於哪一個政黨特別會傾向尋租牟利,而是國防特別法屬於「授權型特別法」,其本身的治理邏輯即是擴大行政自主權及裁量權。如此,國會監督權及機制,恐怕無法規範及完全匡正不當政商利益輸送帶或產業鏈條。
從既有已爆發具體爭議案例來檢視,上述結構性疑慮難以完全排除。例如綠能方面,2022年臺南爆發光電利益輸送案,凸顯光電審核、回饋與地方政治網絡高度糾結,行政裁量空間過大。交通方面,前瞻計畫中的桃園機場捷運、部分軌道工程長期延宕與追加預算,卻仍由既有工程體系承攬,遭質疑可行性評估與責任追究不足。基礎建設方面,離岸風電與大型公共工程補貼高度集中於少數業者,政策風險由政府吸收、收益私有化,引發「政策導向型政商依附」批評。顯示在制度監督、資訊透明與利益迴避機制仍顯不足。
職是之故,當我們探討國防產業化的核心爭論時,不應停留在是否存在政商勾結的可能性,而應回到制度及監督層次,包括國防特別條例是否具備足夠的透明性?預算項目是否具有清晰性?是否有嚴格的利益衝突揭露與第三方稽核?立法院是否能在保密與監督之間取得平衡?及如何強化監督機制完善。
國防產業化確實可能成為「必要之惡」?但若配套完備,則也未必會淪為「尋租溫床」。國防產業化本身並非是一項原罪,此為現代安全環境下的政策選擇。當國防、產業與政治高度交織時,其破壞力將是難以提升國防戰力及財政浪費。這不僅是無法達成國防產業化目標,也難以提升不對稱作戰能力;同時,耗費巨額龐大國家財力、人民血汗及排擠民生社福需求。
就此而論,國民黨及民眾黨對國防特別條例的態度,除考慮降低預算規模外,實有必要強化國會監督機制,建立完善嚴密的監督制度,確保國防預算運用於服務國家安全,而非被政商利益集團所俘虜。藍白政治聯盟對國防特別條例與預算的立場,不單只是降低預算規模,也要加強監督責任機制。
他山之石足以攻錯,此或可思考以下諸項具體作法包括:一、採取分期編列、分段審議,每一階段須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可續編,避免一次性空白授權。二、定期專案報告與機密專報制度,就交付期程、付款節點、延宕原因與替代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三、設置重大變更須專案同意條款,對項目調整、金額變動或採購方式改變進行實質審查。四、結合審計部、主計與廉政機制,要求利益衝突揭露與外部稽核。
基於提升臺灣國防韌性、加強不對稱作戰,確保提高臺灣安全維護系數,國防特別條例擬訂及預算編列,恐怕不是有或無問題。然透過制度化規範及強化監督機制,更是重中之重,反對黨可在不削弱防衛能力的前提下,確保國防預算的透明化、效率化與嚴守財政紀律,降低政商利益共同體尋租、貪腐可能性,為人民荷包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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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