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憲法法庭多項解釋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爭議。然而,真正值得深思的,並非單一判決結果的對錯,而是更根本的憲政問題: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憲法解釋的正當性來源究竟為何?
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建立在明確的民主邏輯之上。人民是主權的唯一來源,人民透過選舉產生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再依法授權行政與司法機關進行治理。換言之,民主在前,治理在後;立法為本,行政與司法為代管。行政權與司法權,皆非民主的起點,而是民主授權後的制度工具。
然而,當前的憲法實務,卻逐漸出現權力結構失衡的隱憂。憲法法庭在缺乏直接民意授權的情況下,頻繁以「憲法價值」之名,實質性地介入甚至重塑國會立法所反映的公共選擇。這樣的現象,已不只是司法審查的技術問題,而是涉及民主正當性順序是否遭到顛倒的結構性風險。
必須強調的是,質疑憲法法庭的角色,並非否定司法獨立,也不是反對司法審查制度本身。司法審查在民主國家中的功能,原本即在於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基本權利,其正當性基礎在於輔助民主,而非取代民主。問題正出在,當憲法解釋逐漸轉向高度價值裁量,甚至對公共政策方向作出實質決定時,司法是否仍然維持必要的自我節制,便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
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並非民選,其產生方式係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屬於間接民主設計。此一制度能夠成立的前提,在於大法官行使權力時,必須對民主形成的立法意志保持高度尊重。然而,當憲法解釋的實際效果,反覆凌駕於國會立法之上,甚至引導社會重大價值選擇時,社會對其民主正當性的質疑,實屬必然。
若憲法逐漸被詮釋為少數菁英價值的載體,而非人民共同政治生活的基本規則,民主憲政將可能滑向一種「精英式憲政」:形式上保有民主程序,實質上卻由非民選者主導重大政治方向。這種結構,無論包裝得多麼理性,在民主理論上都難以自證其正當性。
因此,真正成熟的憲政討論,應回到制度層次本身。包括:是否有必要強化立法院在大法官產生過程中的實質角色?是否應重新檢視憲法法庭的權限邊界與自我節制原則?又或者,是否必須思考更具民主連結性的制度改革,使憲法解釋真正回歸「守護民主,而非引導民主」的定位?
民主不是需要被教導的狀態,而是一種必須被尊重的政治實踐。憲法的功能,應是為人民的民主選擇劃定底線,而非替人民做出選擇。當憲政體制逐漸習慣由少數非民選者「替民主決定民主的方向」,真正被侵蝕的,將不只是立法權,而是整個民主法治的根基。
*作者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碩士,佛光大學中文博士研究生,革命實踐研究院志工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