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新加坡國會昨(5)日三讀通過《刑事法雜項修正法案》,未來詐騙相關罪犯將面臨包括鞭刑在內的嚴厲刑罰。其中,對提供 SIM 卡或 Singpass 數位身分認證系統資料給不法人士進行詐騙者,落網定罪後可被判處最多 12 下鞭刑。
此「用重典」的作法引發台灣社會討論:台灣是否應該效仿新加坡,引進鞭刑來遏止犯罪?然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則從法律與社會結構層面提出質疑,指出嚴刑峻法可能面臨的限制與風險。
台灣為什麼沒有鞭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廢死聯盟)指出,政府在制定刑罰時必須嚴格考量比例原則,而「嚴刑峻法」的作法很可能違反此原則。比例原則包含以下三個考量步驟: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 只要採取的手段能達成遏止犯罪的目的,無論輕重都符合此原則。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法律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此即「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衡平): 採取的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應當達成平衡,亦即不能出現「用大砲轟小鳥」的狀況,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承受過大的損失。
若如部分意見所提,對偷竊、強盜等較輕罪行皆處以鞭刑,恐將嚴重違反上述的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
嚴刑峻法的極限:無法根除犯罪慾望與應對衝動性犯罪
廢死聯盟進一步從犯罪預防理論角度分析,提出嚴刑峻法的限制:
一般性預防理論的失效: 加重刑責的目的在於實踐「一般性預防理論」,企圖加重犯罪成本,利用人的理性思維來減少犯罪行為。這種預防理論建立在「人具有理性」的前提上。
無法減少重大犯罪:這種作法對於較輕的犯罪行為或許能增加遏止效果,但對於身處絕境、已經沒有什麼可失去的人來說,一般性預防理論便會失效,無法減少重大犯罪。
無法遏阻情緒性初犯: 根據死刑犯的樣貌分析,其多為情緒衝動下的初犯。在情緒失控的情形下,嚴刑峻法亦無法產生遏阻效果。
治亂世需治本:社會失控肇因於經濟結構不平等
在探討「用重典」之前,廢死聯盟呼籲社會應先思考為何會出現「亂世」,以及嚴刑峻法是否能化解這些成因。
國內外許多針對無差別殺人等案件的分析均指出,其犯罪行為往往肇因於:
經濟結構的不平等
高失業率
所得分配不均
這些才是社會失控的病徵。聯盟強調,社會應該針對這些「成因」提出解決方案,而不是排除「已經爆發的個體」,使人們誤以為社會問題已被化解。
「以暴制暴」的觀念傳遞:國家殺人是否維繫犯罪?
最後,聯盟質疑,當社會對待人的方式是「允許國家殺人」時,這樣的行為會不會一再傳遞並維繫著「以暴制暴」的觀念,反而使類似案件不斷發生?
聯盟認為,若政府藉由死刑(或嚴刑峻法)來排除個體,可能讓死刑成為國家推諉責任的管道,無法從根本解決社會的結構性問題。 (相關報導: 一年損失260億!新加坡決心「狠狠打詐」,新法讓詐騙犯面臨最多24下打屁股鞭刑 | 更多文章 )
資料來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