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沛倫觀點:氣候變遷已成「國際和平與安全威脅」?

2019-03-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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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氣候變遷峰會(美聯社)

巴黎氣候變遷峰會(美聯社)

近年來,國內外出現越來越多對於氣候變遷的現象、成因、影響、因應等議題的關注和討論,也不乏國際組織和學者針對相關問題提出研究報告,例如: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於去(2018)年10月發布之報告指出,為了將全球溫度上升幅度限於攝氏1.5度之內,人類需採取更迅速和積極的措施,在未來12年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世界氣候組織亦於11月發布之分析確認過去4年為有記錄以來最熱的4年,如果狀況沒有改善,則至世紀末,升溫幅度恐達攝氏3至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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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的研究報告和專家警告看多了可能令人感到麻痺,而遺忘了這些統計數字背後代表的意義,氣候變遷及溫度上升導致的廣泛且深遠,包括極端氣候現象、自然災害加劇、動植物物種數量減少或瀕臨絕種、糧食和飲水取得困難。原本能透過吸收及儲存二氧化碳、經向翻轉環流等發揮調節全球氣候之重要功能的海洋,在氣候變遷的影響下,亦受到多方面的衝擊,包括:海水溫度上升、極區融冰速度增加、海水酸化、脫氧作用等現象及衍生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物種滅絕及外來種問題等。以漁業資源為例,海水溫度上升容易影響熱帶、極區和幼魚等溫度容忍範圍較小的魚種,可能改變其分布及洄游的型態,更可能導致魚群總數下降。

氣候變遷:波蘭舉行的COP24會議延後1天閉幕,各國終於達成共識(AP)
氣候變遷:波蘭舉行的COP24會議延後1天閉幕,各國終於達成共識(AP)

面對這些挑戰,各國透過國際組織及國際規範的建構與執行,希望能夠有效減輕氣候變遷及溫度上升的幅度,同時針對已生成的影響作調適。《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大會於2015年通過了《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透過各國設定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的方式,希望控制溫度上升幅度不超過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攝氏1.5度。2018年12月召開的第24屆締約國大會則更進一步通過一系列實施巴黎協定的細節規定,大會將之合稱為〈卡托維茲氣候包裹決議〉(Katowice Climate Package),包括建立《巴黎協定》之行動準則,設置透明的機制、協助國家建立下一階段目標、評估科技發展及轉移之進度等。

就國際參與而言,各國針對不同議題會因為發展程度不同、區域集團力量、國內外政治外交因素等無法達成共識,然而,氣候變遷的問題似乎罕見地凝聚了全球各國的力量和行動承諾,但在此同時,有學者研究顯示海水溫度上升的幅度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預測高出許多,亦有學者研究指出達成《巴黎協定》所訂立的目標可能性低,再加上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問題面向的擴張,導致國際社會無法也不應該僅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待這些問題。舉例而言,《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成立了流離失所問題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Displacement),希望協助國家避免、減輕及解決氣候變遷負面影響所致之流離失所問題。去年底通過之《移民問題全球契約》(全名為《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契約》(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中亦確認了氣候變遷是導致人被迫離開家園的原因之一,並表達國家有意願透過合作和更積極的措施研究和解決此類移民相關的問題。

2018年12月8日,示威者帶著寫有「阻止氣候變遷」的口罩,在波蘭COP24會議場呼籲各國領袖重視全球暖化問題。(AP)
2018年12月8日,示威者帶著寫有「阻止氣候變遷」的口罩,在波蘭COP24會議場呼籲各國領袖重視全球暖化問題。(AP)

今年1月,主要職權為維繫國際和平安全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首次將氣候變遷相關造成的風險視為對國際和平的威脅而舉行辯論,這樣的決定不乏批評的聲音,包括俄國及印度在內的幾個國家認為安理會不是一個適合討論氣候變遷問題的機構,主張與其職權不符,並且安理會成員國有限,代表性不足。雖有此等反對意見,仍有不少國家與機構認為氣候變遷的確為威脅乘數(threat multiplier),並支持安理會在此領域投注更多資源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例如:培養及訓練在各地執行任務之維和部隊,使其能應對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重視因氣候變遷影響小島國家存亡的威脅;從事各項國際和平與安全決策時,更完整地將氣候變遷帶來的影響納入風險評估的考量等;協調整合聯合國組織內外夥伴關係,以更有效的面對挑戰。今年9月即將召開的聯合國氣候高峰會中,也預期將納入包括國家、公民社會、企業等各方的聲音,相關組織和機構也將發表更多相關研究並輔佐相關證據資料,希望提供踏實的基礎讓各國接受並採取更具野心的減輕與調適氣候變遷之作法。

前述的眾多討論均發生在國際組織或條約締約國會議的會場中,對於無法以會員身分正式參與的我國而言,可能感覺起來遙不可及或毫無關係,然而,從國際法或對外關係的角度看來,我國也無法對於新國際規範或共識的形成完全置身事外,除我國政府機關於國內傳播相關資訊並推動參與相關國際活動外,或許我們也應該思考如何從更多元的角度看待和解析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如國際上的討論從環境法延伸到糧食及人類安全,而至今朝向國際和平與安全維繫的面向發展,我國針對自身情形以及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要如何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許多長遠和不可逆的影響,需要更全面的設想。

從個人的角度而言,也有可以持續努力之處,除從自身的生活和消費習慣做起外,亦可以試著更進一步瞭解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國際間的討論及共識、其他國家值得參考的做法,若有越多人關注相關議題,也就更有機會檢視監督政府的政策及措施。套一句世界氣候組織副秘書所說過的話:「我們是第一個全面瞭解氣候變遷的世代,但也是最後一個能夠及時採取行動的世代。」而國際組織、國家、企業、個人等行為者均須「採取行動」,才可能真正有效地減輕或解決現今和未來的問題。

*作者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助理教授。本專欄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台灣國際法學會共同合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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