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太有一筆農地,去年12月她檢附持分1/1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移轉登記持分1/3給兒子,今年她再度贈與1/3給女兒,欲比照辦理,此時應檢附重新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家有農地想贈與子女,財稅局教1招免繳土增稅
對此,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轉讓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檢附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若農地在完成部分持分移轉後,剩餘的持分再次辦理移轉並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原先取得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但由於核發當時的時間點、土地權利人及持分比例已發生變化,依規定仍須重新申請證明書,供作審核依據。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分次贈與農地的規劃,應留意農用證明的適用條件,避免因未重新申請而影響免稅資格。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相關報導: 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怎麼做才能省點稅?這招學起來,有機會連稅都不用繳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