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性平法修正案》明文禁止「師生戀」,嚴重恐終身解聘

2023-07-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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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指出,若未來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情節嚴重可直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資料照,甘岱民攝)

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指出,若未來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情節嚴重可直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資料照,甘岱民攝)

行政院今(13)日拍板《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也規範校長與教職員工違反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的後續處理。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新增規範,若未來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利用師生權勢發展師生戀,如果情節嚴重,可直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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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日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表示,若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均依照嚴謹調查處理程序保護當事人,也為確保當事人受教權,學校需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教育部亦指出,為因應校園實務處理需求,讓學生保護輔導處置更臻完備,「本次通過修正草案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亦納入性平法規範。」同時也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與學生輔導,並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對於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可信賴、有效的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將提供更明確的指引規範。

性別平等教育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

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

二、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納入性平法規範

1.原性平法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用詞,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2.本次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因此,參照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將相關行為納入性平法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相關事項將於防治準則中明定。

三、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

1.因應實務需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原權益主張者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訂「實際照顧者」。

2.考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是減少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的關鍵,因此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提升法律位階,於性平法增訂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提升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3.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4.性平法原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學生心理輔導、保護措施等其他協助,本次修法另增訂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此外,考量對學生保護完整性,非屬於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只要被害人為學生,學校亦應提供前面所述各項心輔及資源轉介等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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