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隨時有改革機會」全民覺醒 方能消彌權貴司法

2021-06-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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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副教授指出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圖/吳景欽副教授提供)
吳景欽副教授指出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圖/吳景欽副教授提供)

回顧這十年間重大經濟犯罪與審理案件層出不窮,許多指標性高度矚目案件也同樣是雷聲大雨點小,甚至「涉案越多金額越大、越容易脫罪」的案例比比皆是,針對矚目案件犯罪金額甚高,但最後卻能輕騎過關的情況,吳景欽點出,「我們常講法律要明確,明確的目的在於要減少法官恣意的自由心證空間,自由心證的空間太大,就會造成有操縱空間的可能。以現行的內線交易罪為例,行為人最常爭辯的,莫過於何謂「消息明確」一詞,因為「消息明確」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模糊空間很大,或者說像合併意向書,算不算在重大交易,同樣在法院判決就常有爭議,因為意向書並非正式的合併契約,說起重大,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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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辦大案要有大證據,辦大官要有大證據,辦有錢人、名流也要有大證據,「法官通常在審理這一類型案子都會回到刑事訴訟法,也都會堅持證據裁判,加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被告,大多都有相當雄厚的經濟實力以及豪華律師團相挺,這些豪華律師團,過去有一半以上擔任過法官、檢察官,不少更是曾任黑金專組,對於偵查機關如何審理,自是瞭若指掌。」吳景欽嘆息表示,「司法官有所謂的「旋轉門」條款,但檢察官轉任律師,卻沒有這一類的條款,儘管不少人常說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是形式大於實際,至少聊勝於無,多少仍有約束力,在司法圈卻完全沒有。」

在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最高刑罰算到十年,但犯罪利益超過一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差異就大了,至於犯罪所得超過一億,該怎麼計算?光是在內線交易罪扣除被告付出的成本這點,就成了最高法院最常撤銷發回的理由。撤銷一發回,很多案子就會為了這個問題,不知道來來回回更了幾審,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趙建銘的三井案,每次發回都是用這個理由。」吳景欽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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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上訴制度是人民訴訟權保障的一環,一審與二審都是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最高法院近來只有死刑審判才會開庭。貪瀆、經濟犯罪的案件,罪罰往往很重,在法律審又不開庭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常變成挑一個理由發回更審,所以真正有決定權的是二審,同時二審也是最常出現歧異及問題所在。」他強調。

要消弭「權貴減罪公式」之道,最高法院法官們應肩負起應有責任,也就是最高法院依法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上訴,也可以根據第二審判決確認的基礎事實自為有罪、無罪判決,讓權貴案件早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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