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如何重建人民的信任?

2021-05-2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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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不時有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圖/盧逸峰攝)

過往不時有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圖/盧逸峰攝)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1年二月公布2020年度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其中,民眾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判案件」的滿意度卻僅有26.7%。司法是國家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民眾的信任度卻不到三成,究竟司法要怎麼改革,人民才會有感?才能真正重拾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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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不時有民眾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尤其是當發生各界普遍關注、討論的重大刑案時,這樣的批評便會被放大強化。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對此,黃帝穎律師指出,人民參與審判的落實,將會是司法院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

在台灣當前的社會裡,「自由心證」成為一個貶義詞,暗示法官可依照自己的好惡隨意判斷事情,也讓每一個進入審判系統案件的結果,都像是俄羅斯輪盤,法官可以隨機、恣意地做決定。

推動國民法官法   降低法官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並非法官自己怎麼想就怎麼判,還是得依證據來做堆疊,也就是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這也就是證據法所述,如何依證據去推論,推論之後仍必需符合經驗、論理法則,必需要有邏輯性存在。」黃帝穎進一步解釋,「這也是為什麼國內要推動國民法官法,就是想要讓法官在所謂的自由心證端,加入人民的要素,以降低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見外,之前在司法改革過程裡,有另一派主張要陪審制,這也是降低法官自由心證非常重要的一個想法。」

在英美所採用的認定事實是交由陪審團來做判斷,以法律概念來講,事實認定交由陪審團,法官只適用於法律的專業,等於是專業上的分工。國內的國民法官也結合一些陪審團的概念,從公民中進行挑選,大部份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不管是哪個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法官在重大刑事案件的獨立判定。」黃帝穎強調。

重大案件判決結果落差  易累積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人民之所以會對司法不信任是長期累積而來,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伴有重大落差感。黃帝穎首先舉例,像是陳水扁之所以會被社會關注,就是牽涉到判決衝突的案件,其中最具爭議的部份莫過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改變了以往的見解:以「實質影響力」來認定陳前總統的職權範圍,進而認定陳前總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但到了林益世案,法官卻改以「法定職權」說,認為「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標的事務」都為法定職權,林益世收賄向中鋼施壓不構成貪污,就產生了雙標。

為了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將以大法庭制來做統一解釋。「不過,目前對於貪污自治條例,關於實質影響力及法定職權書,還沒有聽到法庭有做出統一解釋,但對於證券交易法,有關特別背信及非常規交易,也就是同一案子同一個被告是公司負責人,在行為上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跟非常規交易,做了一個統一解釋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黃帝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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