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隨時有改革機會」全民覺醒 方能消彌權貴司法

2021-06-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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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應落實法官年度評鑑以約束或督促,避免不公開評鑑形成黑箱作業,徒淪形式。(圖/pexels)

司法改革應落實法官年度評鑑以約束或督促,避免不公開評鑑形成黑箱作業,徒淪形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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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經濟犯罪等時有所聞,數不清的權貴名流名列其中,然而這類案件卻往往不斷在審理程序細節中打轉,「權貴減罪公式」一再上演,使得台灣司法誠信岌岌可危,更讓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無感與失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該淪為口號,如何重建人民對於司法審判的信心,已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纏訟超過十年的「權貴減罪公式」實在不勝枚舉,震驚全台的前總統陳水扁第一家庭貪腐案就為一例,2006年十二月趙建銘在一審被判六年徒刑、隔年二審加重判為七年、2008年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七年徒刑;但從2009年八月開始,此案就陷入「如何計算犯罪所得」爭議,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間來來回回。高等法院更五審雖認定共犯不法利益超過一億元,依加重內線交易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卻因全案審理超過八年適用《速審法》規定減刑,因此10月30日判刑趙建銘三年八個月、趙玉柱四年,但全案仍可上訴。

除此之外,前立委、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東森媒體科技股票內線交易案,纏訟十三年、台北市前市議員謝明達遭控收受賄賂向捷運局施壓關說案纏訟十八年、前立委、陽信商銀董事長陳勝宏被控護航妻舅超貸案纏訟十五年後,近年統統獲判無罪確定….。

司法院態度左右司法改革關鍵

綜觀這些權貴案件的審理過程,最高法院發回案件已是常態,任何一項司法程序、定義乃至犯罪所得計算標準等理由,都可以做為發回更審的依據。對此,長期關注的社會公義問題的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首先表示,「台灣的司法,隨時都有改革的機會。」

不過他卻也沉重地指出,「法官的自由心證權力空間太大,被告在台灣社會越有財力,就越有Power,正因法律不明確,能操控的空間就很大,便會造成台灣人常講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情況發生。」

近來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翁茂鍾案,吳景欽便以其被揭露的二十七本筆記先提出反問,「是否只有二十七本?」他進一步表示,「這二十七本所記載的時間點,斷點大部份都在2005年之前,約莫是十五、六年的前的事。而台中高分院法官集體匿名去向司法院陳情,卻是在2019年四月,試想從2005年到2019年,這中間難道翁茂鍾就不再與司法人員往來嗎?這便突顯了一個重要問題:到底有多少司法人員牽扯在這樁案件裡?老實講,我們一無所知。回到司法改革,要先思考一個嚴肅的問題:究竟還有多少個翁茂鍾?這便關係到司法院的態度,可以說司法改革的第一關鍵,在於司法院的態度。」

纏訟更審多年  導致大罪化小化無

吳景欽副教授指出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圖/吳景欽副教授提供)
吳景欽副教授指出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圖/吳景欽副教授提供)

回顧這十年間重大經濟犯罪與審理案件層出不窮,許多指標性高度矚目案件也同樣是雷聲大雨點小,甚至「涉案越多金額越大、越容易脫罪」的案例比比皆是,針對矚目案件犯罪金額甚高,但最後卻能輕騎過關的情況,吳景欽點出,「我們常講法律要明確,明確的目的在於要減少法官恣意的自由心證空間,自由心證的空間太大,就會造成有操縱空間的可能。以現行的內線交易罪為例,行為人最常爭辯的,莫過於何謂「消息明確」一詞,因為「消息明確」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模糊空間很大,或者說像合併意向書,算不算在重大交易,同樣在法院判決就常有爭議,因為意向書並非正式的合併契約,說起重大,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見解。」

在台灣,辦大案要有大證據,辦大官要有大證據,辦有錢人、名流也要有大證據,「法官通常在審理這一類型案子都會回到刑事訴訟法,也都會堅持證據裁判,加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被告,大多都有相當雄厚的經濟實力以及豪華律師團相挺,這些豪華律師團,過去有一半以上擔任過法官、檢察官,不少更是曾任黑金專組,對於偵查機關如何審理,自是瞭若指掌。」吳景欽嘆息表示,「司法官有所謂的「旋轉門」條款,但檢察官轉任律師,卻沒有這一類的條款,儘管不少人常說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是形式大於實際,至少聊勝於無,多少仍有約束力,在司法圈卻完全沒有。」

在權貴延聘來的豪華律師團與審理法官大多有連結的情況下,擴大了可以上下其手介入操作空間的可能,「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最高刑罰算到十年,但犯罪利益超過一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差異就大了,至於犯罪所得超過一億,該怎麼計算?光是在內線交易罪扣除被告付出的成本這點,就成了最高法院最常撤銷發回的理由。撤銷一發回,很多案子就會為了這個問題,不知道來來回回更了幾審,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趙建銘的三井案,每次發回都是用這個理由。」吳景欽補充。

公開落實法官評鑑  發揮約束督促力

「審級上訴制度是人民訴訟權保障的一環,一審與二審都是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最高法院近來只有死刑審判才會開庭。貪瀆、經濟犯罪的案件,罪罰往往很重,在法律審又不開庭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常變成挑一個理由發回更審,所以真正有決定權的是二審,同時二審也是最常出現歧異及問題所在。」他強調。

要消弭「權貴減罪公式」之道,最高法院法官們應肩負起應有責任,也就是最高法院依法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上訴,也可以根據第二審判決確認的基礎事實自為有罪、無罪判決,讓權貴案件早日結案。

目前法律存在的空窗期很多,權貴犯刑不想坐牢就潛逃海外比比皆是,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吳景欽指出,還是要回到原點,每一年就該好好落實法官的年度評鑑,藉由年度評鑑去約束或督促,「不過,針對年度通案式的評鑑,司法院並不會公開,不公開評鑑便易形成黑箱作業,導致年度評鑑淪為形式而已。」

大眾法治水準提升為司法改革重要基礎

當前司法信任懸於一線,無論是陪審、參審,透過人民的參與絕對能夠抑制法官的權力,並可集中審理。「加入人民的角色,權貴要動的空間就有限,讓人民參與審判事務是司法改革可先開始的事。」吳景欽說,「開放國民法官後,徴選上的民眾,會覺得這是一件榮譽的事情,會比法官更仔細檢視證據外,某些程度也會對三位法官帶來壓力及競爭性。」

吳景欽更補充「國民法官法適用案件,第一種是2023年就開始適用,即故意犯罪因而死亡者的案件,第二種是2026年才開始適用,即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案件。所以,經濟犯罪的案件,頂多是七年以上,無法適用國民法官法,故為解決這類案件,令人無法信任的問題,立法者應考慮把十年降為七年。」

國民法官並非司法改革的萬靈丹,曾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的吳景欽語重心長地呼籲,「司改之路荊棘滿佈、盤根錯節,歸究到底,民眾還是要多了解、多去接觸不同的聲音,這很重要。在台灣,相較於政治議題的關注,司法議題反而被邊緣化,2023年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國民法官,惟有民眾覺醒,才有機會把大眾的法治水準提高,也才有機會真正落實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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