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經歷「大罷免」風波的台灣,不免讓人好奇,身為民主體制被模仿對象的美國,其法律體制下,是否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
根據美國論壇描述,試圖罷免(recall)國會議員的想法,可能在每一位美國選民腦海中,都曾閃現過至少一次,畢竟有一種叫做「買家懊悔症」(buyer's remorse)概念,人們經常在購屋或選擇結婚對象時發生,同樣也適用於他們在華府的民意代表選擇上。
然而,與房貸合約或婚姻不同的是,選舉結果在該任期結束前,是無法透過「罷免」被解除,因為《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並未允許此一機制。回看過去歷史,確實曾有部份州嘗試以多種方式,試圖繞過憲法來合法化罷免,但最終都被法院打回票。

如果想讓一位糟糕或不合格的國會議員,在任期內被除名滾蛋,法律中有一個方式:由國會內部進行表決,假如超過2/3絕對多數議員認同,該議員將被驅逐除名。這個做法在美國政治史上極為罕見,但不久之前、其實剛剛發生過一次。
無罷免機制(No Recall Mechanism)
目前沒有任何方式能讓國會議員,在任期屆滿前被罷免,美國歷史上也從未發生過,無論你是聯邦參議員(senator)或聯邦眾議員(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都一樣,美國選民無法將已當選的國會議員「提前撤職」,因為《憲法》中並未設有罷免機制。
美國建國者當初在制定《憲法》時,確實曾辯論過是否應加入罷免條款,但最終在各州立法機關辯論後,決定不納入《憲法》條文。而在歷史上,包含紐約州(New York)在內多個行政區,曾試圖修憲增設罷免機制,但最後皆未成功。

試圖繞過憲法罷免議員
阿肯色州(Arkansas)1992年投票修改州憲法,主張「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10th Amendment)既然明文保留州政府權限,因此各州自然有權限制轄區國會議員的任期。阿肯色州當時的主張是,既然《憲法》未明定罷免機制,那州政府便有權自訂。該州憲法修正案禁止曾任三屆的眾議員或兩屆的參議員,再次出馬參選,這是一種試圖藉由任期限制,達成罷免效果的做法。
但這想法最後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Clarence Thomas)表示,「考量我國聯邦制度的複雜性,一旦各州人民所選出的代表齊聚國會,他們即組成一個全國性機構,在下一次選舉前,各州不得控制其行為。」
國會成員的除名機制
雖然人民無法罷免國會議員,但國會本身、可以透過「除名」(expulsion)程序將眾、參議員撤職。假如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投票支持,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或參議院(Senate)可對議員進行除名。

最近一次的案例,就發生在2023年11月,共和黨紐約州第三選區的聯邦眾議員桑托斯(George Santos),就因為造假履歷和眾多醜聞,遭到國會投票驅逐解除職務,他也是美國憲政史上第六位被驅逐的眾議院議員。
這個條款雖然「不需要特定理由」,但在歷史上,國會只會在議員犯下重大罪行、濫權,或對美國表現「不忠」時啟動除名程序。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歷史上被除名的國會議員,眾議院僅6人、參議院則有15人,大多是在南北戰爭期間,因「對聯邦不忠」而遭除名。
聯邦不允、州以下可以罷免
根據統計,目前美國境內有19個州,其州憲允許選民罷免州層級的民選官員:
*阿拉斯加州(Alaska)
*亞利桑那州(Arizona)
*加州(California)
*科羅拉多州(Colorado)
*喬治亞州(Georgia)
*愛達荷州(Idaho)
*伊利諾州(Illinois)
*堪薩斯州(Kansas)
*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密西根州(Michigan)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蒙大拿州(Montana)
*內華達州(Nevada)
*紐澤西州(New Jersey)
*北達科他州(North Dakota)
*奧勒岡州(Oregon)
*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華盛頓州(Washington) (相關報導: 都是假的!編造完美履歷當選國會議員,共和黨新星桑托斯如今因詐欺面臨7年刑期 | 更多文章 )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