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只讓幼兒進議場,不如修法雨露均霑

2016-03-1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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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日前提案,開放立委及官員可帶3歲以下幼兒進入議場,引發熱議。(資料照,葉信菉攝)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日前提案,開放立委及官員可帶3歲以下幼兒進入議場,引發熱議。(資料照,葉信菉攝)

近來大家是否發現有非常多的人懂得利用爆炸性議題(例如轉型正義、媽寶)吸引眾人目光,但卻忘了在議題交鋒過程之劇烈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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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媽寶,這幾個字背後有很深遠意義,而且也是個吸引人的說法。但不可否認的是,很多人在進入這幾個字眼時,卻如同是鬼魂上身而處於荒腔走板的狀態。

這當中最大的原因是什麼?那就是他(她)們都忘了這點:

「開頭以跑短線做為吸引群眾的手段,與為伸張正義而長遠規劃與民意一同成長,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

以立委余宛如女士所提出的議題為例,真正問題在哪裡?

立委余宛如女士提案修《立法院議場規則》,增加但書,「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她在提案說明中解釋,希望建立親善嬰幼兒環境,讓職場父母能無後顧之憂,並由立院對企業起帶頭作用。

如果單純的從改善企業托育環境的角度,余立委的提議並沒有不對。但回過頭來看,假若立法院允許帶三歲以下的小朋友去開會,民間企業就會跟著這麼做的可能性大不大?以筆者多年遊走各企業之經驗,答案是否定的!

改善企業托兒環境,應該先探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扁政府時期所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承上法條,我們發現下列問題: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立意良善,但卻沒有違反法條之罰則。

二、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意謂二百五十人以下之企業得自力更生,中華民國的中小企業有如7-11之多如牛毛,推廣友善的職場托育環境,若只是補助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著實違背了原始立法宗旨。

為此,我們誠摯建議余立委與其提案修《立法院議場規則》,不如從增修《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法案做起,更略彰顯立委職責之效能與效率是吧!

切記,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

*作者為公行碩士,公共事務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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