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質疑「兩岸核能密約」台電:基於保密條款,不宜公開

2016-03-1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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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於立院質詢。(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於立院質詢。(顏麟宇攝)

311東日本大地震今日屆滿5週年,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下午首度在立法院質詢時,拿出一份資料直指兩岸間有「核能密約」,2014年現任台電核能發言人林德福就曾奉行政院核准,赴中國大陸「出國報告」。不過,經濟部長鄧振中今日備詢時則當場稱「不曉得」,而台電更隨即在徐永明質詢後,發出聲明表達基於「保密條款」,不宜將內容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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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指出,2000年1月17日,台電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即中核集團)曾共同簽訂「核能技術合作意向書」,但在扁政府上任後,基於兩岸關係緊張中止協商;不過,到了2008年時,馬政府上台後,經濟部就確認該意向書仍具效力,因此,台電在2014年時,便奉行政院核准繼續與中國洽商。

不過,在兩岸洽商以前,徐永明表示,2011年的第7次江陳會談中,協議重點為「建立核電安全資訊交流機制」、「建立事故通報聯繫機制」及「核電安全資訊公開」,但協議前提就定調為「不談核電產業發展」、「不談核電技術移轉」、「不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或處理」,但台電與中核集團卻仍在2014年時,達成「同意將台電乏燃料和中、低放固體廢物交中核集團處理處置,並先從中、低放固體廢物開始,以推實整體方案」的決議。

對此,鄧振中回應,這應該是台電「自己公司的活動」,他並不曉得有這個約的存在。不過,徐永明立刻回批:「說謊!」台電當時明明就有經過行政院、經濟部核准,「這就是兩岸最大問題,官員都不知道!」

而在徐永明質詢結束後,台電則隨即針對「核能技術意向書」發聲明至徐永明辦公室。內文指出,台電與中核集團在2000年簽訂的「核能技術合作意向書」,僅為雙方意願表達,至於將放射性廢棄物送交中核集團處理、處置一節,雙方尚需協商並另訂合約。

台電也表示,基於保密條款要求,目前尚不宜將意向書內容公開,以免影響後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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