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起訴檢察官:三大項駁荒謬判決

2015-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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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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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案件,不是只有臺灣才有,各國都有一樣的情形,難道國外案件都能特定或證明是某一廠商所為嗎?

答案是「沒辦法」。

由於環保案件中,導致環境公害的原因復雜多樣,且危害之結果無法即時顯現,常需累積一段較長的週期其結果才會出現,如果仍要依普通刑法中因果關係理論來判斷環境刑法中因果關係的存在,一定會出現困難,而會將部分環境犯罪行為排除於現存的犯罪理論之外。所以為了打擊環境犯罪,世界上許多國家無論在刑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設法用新的理論來解釋環境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也就是所謂的「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即如果由於某種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資排入環境中,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危害,而被查獲之事業體,正處於嚴重危害的地域內,且確有排放該等有害物質,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所致)。例如日本熊本縣水俁病案件中,日本法院就採了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認定排放者負有刑事責任。

反觀本件二審判決,卻死抓住最高法院判例所述之「相當因果關係」不放,無視環保案件之特殊性,這樣的法官,我們到底該如何稱呼他們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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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只是單純想要抒發我的不爽,也想把一些想法傳遞給不懂本案法律規定的多數朋友,其實臺灣現行的環保法規,對於非常多的環保案件,並非無法可管,現行環保法規的目的、方式,交錯縱橫,只要能正確操作、解釋,都是完整的法規,但環保機關及法官們卻硬要把他的手腳綁起來,再嘲笑它行動不便;而立委諸公們也順應時勢,強行修法,直接把他手腳砍斷,再接上義肢,還大言不慚對外表示自己醫術高明。看著臺灣的環境,就如此葬送在這群人手中了,實在是讓人………幹幹幹幹幹在心裡啊!(啊,其實我嘴巴也有罵幹過好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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