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起訴檢察官:三大項駁荒謬判決

2015-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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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二審認定日月光排出之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除了與民眾法感情相背離之外,更與現行法規有悖。對於日月光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二審所說的「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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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二審說: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他們已經處理得很好了,無罪!

一、其理由:

「日月光公司K7 廠於102 年10 月1 日10時許發現本件鹽酸溢流事件後,以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處理池之酸鹼值,而廢水之pH 值亦逐漸獲得改善,於持續處理後於當日20時許已符合放流標準,處理過程雖有應變處理能力不足、處置方式或許有改進之處,惟應非任意棄置,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故不成立該罪,原判決論處該罪,尚有違誤。」

二、我說:

先來跟大家說明一下,日月光公司整個「廢棄液體」處理的流程為何。

大家可以看著下面的圖示(圖二、三),你們可以發現到從廢水產出到排放到溪水中前,會經過好幾道處理程序,而其中處理廢水中重金屬的則是在沈澱池部分,而為了要讓重金屬可以沈澱,就要在之前的酸鹼中和池投藥,將廢水的PH值調成偏鹼,再繼續在混凝池、膠羽池投藥調整,讓重金屬膠羽化(白話的說,就是可以凝結在一起),這樣在沈澱池時,才有辦法將重金屬處理乾淨。而本件日月光因為鹽酸溢流之意外,導致整個廢水呈現強酸,除了重金屬無法沈澱之外,該廢水經過沈澱池時,還會將已經膠羽化之重金屬整個瓦解,帶入水中,排進後勁溪裡。而日月光公司當時因為遭到高雄市環保局稽查,發覺放流池之廢水PH值偏酸,其處理方式,就是如同二審判決理由所說在「放流池」中,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酸鹼值,但大家仔細看整個廢水處理過程,到放流池時,已經無法處理廢水中所含之有毒重金屬鎳、銅,就算你將該池之廢水調成鹼性,還是無解。日月光公司明知在放流池投藥無法處理廢水中的有害重金屬,卻僅做表面功夫的掩飾行為,不透過停工,依排放許可證所訂之方式,將廢水抽回重新處理,難道還不算故意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水排入河川中嗎?

依二審的邏輯,如果我拿了一杯不小心摻入毒藥的檸檬汁給你喝,因為你怕酸,我就拼命的加糖(我明知加糖沒有解毒的作用),調成微甜的狀態,再拿給你喝,基本上我並沒有殺你的故意,如果有,我又怎麼會把他調成好喝可入口的程度呢?

明知道果汁有毒,你喝嗎?

參、二審說: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害的呢,無罪!

一、其理由:

「德民橋上游另有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之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103-1魚塭之魚體鎳含量0.03mg/kg,均係一段時間累積而成,無從即認係因日月光公司K7 廠長時間或本件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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