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起訴檢察官:三大項駁荒謬判決

2015-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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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實務會發展成現在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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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水污染防治法和廢棄物清理法分屬水保處及廢管處之業務,如果把從管線排放出去的廢棄液體,承認它廢棄物的性質的話,那廢管處的業務就會大增,所以主管廢棄物清理法業務的廢管處,當然不願意出函示承認「廢水」就是「廢棄物」的一種。可是行政機關怠惰就算了,法官你依法認事,為何要被別人牽著鼻子走呢?

◎你問:說了這麼多批評,到底有什麼理由認為「廢棄液體」就要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呢?

如果看到這裡,你心中有浮起前揭疑問,恭喜你,你已經步入水鏡八奇的領域了,啊,不,是法律人該有的邏輯中了,因為要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前提,就是必須該「廢棄液體」是屬於廢棄物一種。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很特別的規定,大家如果有空的話,可以上網查查相關的環保法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基本上條文中都會對於該法所規定之對象進行定義,唯獨廢棄物清理法沒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雖然規定廢棄物區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區分成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乍看似乎定義明確,但你們可以細看條文內容,以有害事業廢棄物為例,法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它其實只定義了「有害」,卻沒提到廢棄物到底是什麼。這樣的條文內容,就好比你問我「什麼是人」,我卻跟你說「人分做好人及壞人,壞人又分做一般的壞人跟很壞的壞人,很壞的壞人就像是會奸淫擄掠的那種人」一樣,完全沒有回答到「什麼是人」。

◎那到底什麼是「廢棄物」呢?

最高法院其實已經有表示過見解了,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94號 、96年度台上字第5261號判決中提到「事業於生產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物料,仍應判定屬出者之事業廢棄物」,所只要是符合「三不」的要件,就應該屬於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廢棄物,那大家覺得日月光公司排放出去的「廢棄液體」難道會不符合「三不」的要件嗎?

◎可是廢水已經適用水污染防治法,還可以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嗎?

從相關環保法規立法方式及立法目的觀之,事實上水污法並未排除廢清法之適用。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去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資料庫檢索,就可以知道當初立法時,本來要訂一部完整的環保法規,但是因當時工業發達,環境污染嚴重,怕這樣立法會來不及,所以就分開立法,以節省期程。而立法之方式就區分為:管理環境媒介之法規,如水污法、空污法、海污法等;及針對有害物質加以管理之法規,如:廢清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等,希望透過不同層面的管理來維護整個臺灣的環境,法規間並沒有衝突,也沒有排斥適用之情形,所以並不會因為廢水已經適用水污染防治法,就排除其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可能。而在目前找得到的司法判決中,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一審:高雄地院97年度訴字第509號)、臺中高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35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3號(一審:彰化地院91年度訴字第69號)也都認為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係想像競合關係(白話的講,就是兩個犯罪都成立,但是選一個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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