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我們先來看看2018年公投第16案的主文: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反核團體一再地宣稱,這個主文完全沒有提到綠能,是一種欺騙
我們來看看最早第一版的主文:
『您是否同意:為避免非核家園政策所導致之空氣污染與生態浩劫,應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以終止非核家園政策,重啟核電機組,進而保障人民享有不缺電、不限電、不斷電與低廉電價的自由?』
先不說原本講的養綠的「綠」就包含三層意思,其中最重要的強調就是是對生態環境的綠,願不願意回頭看一下年初的原始主文有沒有提到空汙和生態浩劫呢?有文不對題嗎?
知道為何原始的主文無法通過中選會的審查嗎?因為中選會規定不能用引導式的表述(因為OO所以XX)、一事一決不可以同時有複決(廢除電業法法條)和創制(修改政策重新啓用核電機組),所以主文才被改成現在這個簡短版本,記得當時提案時承辦人還告知,如果不按照中選會的要求修改,可以去提訴願...(有時間打官司?更別說法務部後來的解釋原本的主文並沒有中選會所宣稱的問題,因為能夠啟用核電機組其實是法條廢除後的必然事實,所以不涉及創制,但中選會仍然要求主文一定要修改)
今天如果主文寫的是包含未來能源佔比的規劃而不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那這項公投就會變成創制型公投,有什麼差別?差別就在:
「複決型的公投如果過關,根據公投法規定,三天內公投結果就會生效;創制型的公投過關,需要經由相關的單位以及國會根據公投結果制定法規」,前者是法規內明定3天,後者則是要看行政單位以及立法院要花多少時間立法及修法,有沒有差別?差別可大了,光不用透過行政院和立法院就可以節省大量時間不被政黨特定立場綁架拖延,更別說人民第一次行使複決權所具備的歷史意義,這個複決案的如果通過等於是正式宣告,未來台灣人民可以告別「惡法亦法」的這種鄉愿,用直接民主打臉那些不符人民期待的立法。
說到這,去看看那些質疑這次以核養綠公投主文的各種說辭,只有一句話:「其實你們從頭到尾都沒真正關心過這件事的主訴求、過程與原因」,什麼以核養綠沒有綠?想抱怨主文沒披露完整的概念,請去找中選會而不是找公投發起人。要以核養綠,得先有「核」才有後續的「養綠」,這個法條不廢除,未來哪來的「核」可用,想不懂這個流程的話,我只能問邏輯在哪?不戰內容戰名字,夠可悲...
我就不抱怨這整件事的過程被這個國家機器有意無意的刁難到有多難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