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新光三越氣爆的法律責任及省思

2025-02-2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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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長盧秀燕14日召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第二次工作會議,宣布啟動三大專案行動。(圖/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長盧秀燕14日召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第二次工作會議,宣布啟動三大專案行動。(圖/台中市政府)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在2月13日近午發生氣爆意外,造成4死、32人輕重傷的悲劇。據報導,台中市長盧秀燕在檢方調查之際,卻在第一時間要新光三越負責,這種先下手為強卻忽略司法程序的做法,令人遺憾。不禁讓筆者聯想,難道又是興富發吊臂案的翻版?這樣急著甩鍋,法律上或程序上是正確的嗎?筆者從相關歷史事件及法律角度做出以下分析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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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事責任上,新光三越氣爆導致員工、消費者及民眾死傷,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過失致死責任無庸置疑,但其因果關係是否恐仍待台中地檢署調查方知,而非台中市政府先講先贏。此部份檢方應會同司法警察、消防單位蒐證調查、保全證據,以釐清氣爆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不要被市府搶著發言所誤導;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亦應啟動關懷機制,關懷事故被害者家屬,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就民事責任上,新光三越對於死傷者,應負民法第184、192至195條等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該等侵權責任如另有保險機制,亦應協助申辦,例如員工職業災害補償及勞保理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然而保險僅是做為新光三越理賠的一部分,實際上,該公司上要負擔更多的特別法的責任。例如依照死傷的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此外,針對澳門的被罹難者,尚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等規定對新光三越請求賠償。

除了新光三越的民刑事責任,另在行政責任上,市府也不能脫免其責。回頭看看112年5月發生興富發建案吊臂砸入中捷車廂釀1死15傷事件,一開始市府也是直接推給興富發公司,但之後的運安會及監察院都直指市府有行政違失,「臺中市府都發局辦理本案現場勘驗時已查核確認塔吊作業資料,難謂不知該建築有塔吊作業,卻未加以控管並視情況勘驗有無危害公共安全性,塔吊管理作為確有不足,均有待檢討。」;換句話說,這次新光三越氣爆,市府本應善盡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主管機關義務,就距離市府這麼近的新光三越都有所不知,真不知道業者是憑什麼背後關係可以罔顧法令而不向市府申辦,監察院應該進行調查是否有貓膩,民意代表更應嚴究市府責任。如果各位不健忘的話,14年前的中市西區傑克丹尼夜店(又稱阿拉夜店)火災造成9死13傷,當時胡市長也是跟現任盧市長一樣套路震怒,最後經查市府顯有過失,最後9位罹難者家屬共獲6300萬元國家賠償。回頭來看,這次新光三越氣爆,如果市府不搶著說業者要負責的話,最後恐也會被認定為有國賠責任,這就是先說先贏的策略嗎?

過年期間,筆者觀看了Netflix韓劇《外傷重症中心》及《TOKYO MER~行動急診室~》兩部影集,感慨日韓可以有此先見之明來預作準備;反觀此次氣爆,當日救援一團混亂,一開始副市長完全不知道在答什麼(因為也不知道市長當時在哪),我國實應建置類似日韓類似緊急醫療救護單位來因應災害的發生;行政機關更應平時做好消防及大型醫療事故的演練。

值此大罷免之際,筆者深感小市民的無奈,難道讓市民有個安心的生活空間有那麼困難?去台中某五星級酒店吃飯怕有蟑螂老鼠的食安問題、走在市府旁邊怕員工跳樓自殺、去百貨公司怕氣爆、綠川旁又經常有浮屍,台中市府還洋洋得意「2024縣市幸福指數大調查」全國第一?筆者認為,大罷免不應該是只限於立委,應該還有不適任的地方首長!

*作者為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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