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2024-03-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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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秘密 深埋心底

難以求助的原因是什麼?加拿大統計局指出,性侵受害者不向警方報案的原因,有43%認為犯罪者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34%表示感到羞恥或尷尬,25%認為自己不會被相信,而有19%認為舉報會給家人帶來恥辱。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指出,有82%的受害者曾試著說出性創傷遭遇,卻面對親友的否認、淡化、逃避或指責,有可能受害者求助了,卻因為不被相信和理解,最終只能將創傷秘密深埋在心底,獨自承受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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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筆者實際查詢「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性侵害案件司法統計」及「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等進行比對,以刑事訴訟法第252條2款(時效已完成)及5款(撤回告訴或逾告訴期間)進行查詢,自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

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圖:作者提供)
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圖:作者提供)

至於自109至112年因性相關犯罪偵結者(即因性侵害犯罪而提出告訴之總數),四年平均約5000件(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表格參照),此與上開衛福部統計(每年約有1萬件性侵害案件通報)通報數量相比,亦僅有5成左右之通報者最後敢於提起性侵害案件告訴;倘再與潛在性侵害犯罪案件數據推估(3至20萬件的犯罪黑數),最後鼓起勇氣報案者僅為龐大潛在黑數之2.5%-16%。

地檢署性侵起訴不起訴表格。(作者提供)
地檢署性侵起訴不起訴表格。(作者提供)

時效障礙 求助無門

也就是說,近十年來,這些被害者終於鼓起勇氣提出告訴後,卻因時效障礙問題而連地方檢察署的門都進不去,光有紀錄者就高達736位受害者,更別說在再往前計算十年,粗略直接將數字翻一倍,二十年來,可能至少有1500位受害者,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數(如現代婦女基金會所述),則實際因性犯罪而受害,卻又因為時效障礙而求助無門的人,依比例而言,可能確實潛在近3千至6萬名時效障礙之受害者(若以通報者/實際提告者之比例=1萬/5千=2倍,則近二十年來就通報者因時效障礙而受害之人數即為1500*2=3000位)(若以犯罪黑數/實際提告者之比例=3萬至20萬/5千=6至40倍,則近二十年來犯罪黑數因時效障礙而受害之人數即至少為9千至6萬位)。

學者吳景欽曾為文《25年前性侵案能起訴嗎?台中房思琪案檢討時效制度》表示:「無論是刑事追訴權時效,還是民事請求權時效,是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及證據因時間消逝的目的而設,卻因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反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故如何藉由台中房思琪案,來全面檢討《民法》、《刑法》的時效制度,必是立法者的當務之急。」

而據學者法思齊論文指出:「2013年的研究則顯示,在美國約有1/10的兒童在過18歲生日之前會被性侵,在這些被害人當中,則有20%甚至會發生在她/他八歲以前。……然而,即使這些研究與統計數字已非常驚人,研究者仍然普遍認為,兒童性侵案件很可能是所有性侵案件中報案率最低的類型,易言之,其實際盛行率應該遠超過官方或民間機構所能掌握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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