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首腦「卸電子腳鐐」棄保潛逃 黃國昌痛批基隆地院:誰說9個月就能解除?

2024-03-1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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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黃國昌砲轟,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讓基隆地院可以恣意創設法令所無的電子腳鐐9個月期限,導致詐騙犯棄保潛逃。(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委黃國昌砲轟,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讓基隆地院可以恣意創設法令所無的電子腳鐐9個月期限,導致詐騙犯棄保潛逃。(資料照,顏麟宇攝)

基隆地院法院日前審理詐團水房集團朱姓首腦案,朱男在卸下電子腳鐐後,疑棄100萬保證金潛逃,引發外界關注。對此,立委黃國昌在臉書表示,沒有制定棄保潛逃罪,落跑沒有成本,在欠缺完善防逃法制下,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鐐監控的期限為9個月,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現在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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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表示,因為沒有制定《棄保潛逃罪》,落跑沒有成本,這件事他已經講了無數次;然而,從上個月總質詢時行政院長陳建仁的態度來看,持續「研議」是可以預期的。法制上的怠惰,已經導致公平正義的天秤徹底失衡;更嚴重的問題是,在欠缺完善防逃法制的情況下,法院竟還自創標準,讓科技監控淪為虛設。

黃國昌指出,基層檢警好不容易將詐團一舉偵破,卻在審理期間,因為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鐐監控的期限為9個月,所以在主嫌戴上腳環滿8個多月後,因表明不會逃亡、請求解除腳環,法院也就同意。結果電子腳鐐一解除,詐團主嫌馬上就馬上跑了,此舉讓基層檢察官炸鍋,直言「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根本沒有限定9個月的期限。

黃國昌砲轟,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讓基隆地院可以恣意創設法令所無的9個月期限?其他案件為何就沒有這個莫名其妙的限制?法院自己創設防逃期限只有9個月,9個月一到就解除放任,如果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基隆地院和司法院應該出面向社會清楚說明,到底依據為何?現在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絕不能讓法院的恣意,使台灣淪為詐團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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