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評最高檢嚴打軍紀、兼論黑心食品及蘇丹紅流竄全台案

2024-03-10 06:40

? 人氣

國軍現況老舊彈藥儲存,如何避免爆炸危險意外?

承上,據此論證「國軍現況必有老舊彈藥之儲存」(註:筆者曾於馬防部服役,對此類彈藥倉儲情況略有知悉),搬運之士兵應無疏失,但「軍方及所屬彈藥或軍品管理者」如何防止爆炸之危險?難道只能任由老舊彈藥爆炸要求賠償或撫卹?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筆者引用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以明,該案(廢品爆炸案、起訴業務重傷罪)被告均判無罪,但法院論證中詳述「軍品保管及管理之權責」,茲整理關鍵如下:

一、2016年12月12日黃O水因空軍官校存放之廢料7箱中『含有爆裂物』之逃生爆材,導致突然發生爆炸,造成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等重傷害。

二、被告四人辯稱:危險物品根本不應該進到岡山專業庫,而是要進入彈藥庫保管,且渠等並無爆材專業,也無法辨識所暫存廢品中含有爆裂物,主觀上並無預見可能。

三、多位證人證詞及法令權責之論證(略)。

四、執行安全處理:《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第6點:「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司令部另依有關作業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單位『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但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作業之規定處理」。

未免文繁,該廢品爆炸案之論證,請詳參判決內容,透過該案「反思」可明,彈藥必屬危險物品,其倉儲、安全管理及危險性必當嚴格控管;刑法上所稱「預見(含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及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當個案引發爆炸致生嚴重傷害或傷亡,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筆者併審酌民事上賠償責任之「管理、與有過失」等)而此類不作為犯之非難,不在於其「危險犯之疑慮」,而在於「保證人責任」之「預防性、防止義務」及「作為義務」與「不作為責難之可罰性」。(註:以上該段,一般讀者可略之,簡言之,即國軍(該營)對老舊彈藥之倉儲保管及安全管理)

基檢既然對祥豐營區該案依法「行政簽結」,最高檢更讚揚:「處置得當、釐清事實真相、予以肯定」。筆者請問一句:「國軍現況老舊彈藥儲存,如何避免爆炸危險意外?」營區存有老舊彈藥,爆炸時上官無責?還是個案豹變,檢方想怎查就怎查?「今天放過,明天追究?」此句不妨細細推敲之。思之,突然全身發冷,這才是邢某所率,邢家軍之檢方?且看《蔡邢羅三人組》之連袂作秀,蔡清祥當下台另謀職位,賴清德及羅秉成當見證「邢家軍之崛起?」筆者就一篇一篇慢慢寫,且看四年後總統大選?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