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海軍新訓中心「假槍」偽充真槍案

2024-02-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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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械為國軍重器,智者以喻而明。例如:「海軍陸戰隊某營緊急上陣,戰場上戰士某甲舉槍瞄準暨擊發!愕然驚覺該槍為假槍?突然子彈呼嘯而來,只見某甲翻身閃避,兀然胸口中槍,某甲心想還好我有穿國軍發放的防彈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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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上兵嗆聲長官恐嚇案:「我老大混黑道的?」

最後,簡單來看看陸戰九九旅《上兵退伍前嗆聲長官案(請參閱雄院112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高姓上兵退伍前嗆長官:「你混哪裡的啦,拎北(台語)潮州XX茶行的啦,我老大混黑道的,我老大叫米粉啦,我們茶行專門在處理社會事的,反正拎北要退伍了沒在怕的啦」、「找黑道在營區外堵你」等語,此部分依法判處《陸海空軍刑法之恐嚇上官罪》,有趣的是,若細看該判決,可查見被告等尚於寢室內飲酒及大聲喧嘩,更辱罵「他O的、臭O仔、幹O娘、幹O娘機掰」等語(以上詞彙係引用該判決),亦足徵軍紀個案實際現況。(註:該《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此部分兩造和解業經告訴人撤回,爰依法判決不受理)

20240206-總統蔡英文6日赴新竹視察陸軍206旅近戰格鬥、護身倒法,與手榴彈投擲等訓練。(陳昱凱攝)
陸軍206旅近戰格鬥、護身倒法,與手榴彈投擲等訓練。(資料照,陳昱凱攝)

攸關軍紀現況,問現役軍人最準。由高姓上兵該案,或可觀察「下對上」之服從現況,有趣的是,觀察拙文《法律會轉彎?最高檢嚴打軍紀》所提到:軍營中多位軍人互毆,檢方認定不構成《聚眾鬥毆罪?》筆者笑稱:「在軍營中互打不算,要在軍營外?」檢方不起訴之關鍵理由很簡單:「軍營客觀上屬於封閉場所,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準此,無論是否係法制漏洞,往後軍中在軍營中多人聚眾互毆,巧門在此,只要全部壓下去「不准提告傷害罪」,從此只剩「軍方關門管教」乙事?

見微知著:兼論「最高檢外逃名單」之「一波波巧偽作秀?」

筆者本次所舉近期國軍三案,「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否軍紀敗壞,國人心中自有一把尺。換個角度觀察,當公務機關「務虛成癖」,每次之震怒、每稱檢討改進能有多少效能?當再透過檢方高層實際觀察,更可達徹洞悉其巧偽及深弊。

按檢方對外逃名單,可由高檢及各地檢署對判刑定讞外逃被告發函註銷護照。檢方作秀成癖,若以近期最高檢高調「公布外逃人犯名單」(詳拙文《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2/2)第一波「十大外逃」包含海豚灣戀人之童星「王欣逸」,(2/17)第二波「十三位外逃」則包含央行前副總裁「梁成金」。內行看門道,且看梁成金2010年4月判刑定讞及潛逃出國,目前梁年邁已八十五歲或居住美國?早已逃亡十餘年!最高檢跳出來「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

觀察最高檢「一波」又「一波」精挑細選外逃名單上新聞?也不知「第三波」公布名單最高檢用盡心機挑選何人?依照檢方高層搏譽特性,每波至少有一位亮點(明星)?邢泰釗這招「假借公器,大幅宣揚以逞搏譽」,略如最高檢2/2自稱:「發函廢止註銷其護照,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以及最高檢2/17宣稱:「依法通知廢止並註銷護照,落實刑罰執行,確保司法威信?」細看即明,對外逃人犯重點是什麼?答案是:「抓回來!」抓不回來在那邊自嗨嗆聲、最高檢叫稱:「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落實刑罰執行,確保司法威信?」除了上新聞,但實際追緝逮捕、刑之執行效用?以上伎倆,亦是近年邢家軍略如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莊榮松/邢泰釗2.0、王俊力、司法獒犬洪信旭)等慣用之招數!讀書人、讀者們及立委諸公不妨詳為檢視。至於曚眼者或檢方黨錮欲平步青雲者,權當筆者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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