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史上第一位遭解職檢察官

2023-12-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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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顏汝羽|新北檢五年之考評。(圖:作者提供)
檢察官顏汝羽|新北檢五年之考評。(圖:作者提供)

以上考核之正面評價,於司法人員常見之。但「細看」負面評價,筆者公開請問蔡清祥及邢泰釗,請問:「這是檢察官?」顏檢係2011年上榜司法官,完訓後執行檢察官職務,依據該案評鑑決議2017年起開始出問題?法務部要不要調出「顏檢歷年考核」出來客觀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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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提到一句:「她是否適宜續任檢察官職務,即有疑義。」或許可為本文之整體註解。但筆者內心期盼認為顏檢這兩年應已有改善。

當檢察官有精神困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

另外,該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顏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經核為無理由。」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提起上訴時顏檢主張:「原審依職權知悉上訴人為『高敏感族』,原判決卻漏未審酌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且單純懲戒只有治標效果,輔導身心處於高壓的檢察官才是治本,原判決忽視本件的系統性問題,有未適用法則之違法。」(以上詳該案二審判決)筆者看完此段,苦笑不已!此部分攸關精神醫學及臨床心理,高敏感族群、共感人(Empath)之討論暫且擱置,讀者們不妨細細推敲。(註:筆者推薦Judith Orloff, MD著作「The Empath's Survival Guide(共感人完全自救手冊)」;筆者本月底赴《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講座,將再與同仁討論本件個案)

誠然,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此部分「無理由」(認為原審係引用新北檢考核),但國家現任檢察官自稱:「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一言以蔽之,某司法人員有精神壓力、困擾或問題,當檢視個案(司法官或檢察官)是否已影響「其職務之執行」,更與個案懲戒係屬兩事。且問蔡清祥及邢泰釗,麾下之檢察官自陳「高敏感族」、「原審漏未審酌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適用?」筆者請問:「檢察官不正訊問!告訴人之告訴權、被告之刑訴程序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及一般人民訴訟權益怎麼辦?」

從個案懲戒到多數個案,五看檢方之荒謬與疏誤?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顏檢因案移送懲戒遭罰俸十個月,筆者對此無意見,值得深省的係「候補成績不及格,案經兩年難道顏檢對『職務執行未曾改善?』」

新北地檢署。(翻攝自Google Maps)
新北地檢署。(翻攝自Google Maps)

姑不論雄檢吳韶芹之《重大食安案》等處分(詳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再評《食安及毒檢》案),亦不論邢某整天大唱《正氣》拍微電影已經到第三部?更不論蔡清祥、邢泰釗、羅秉成之《蔡邢羅三人組》整天連袂做秀,敲鑼放竹炮?更者不論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前南檢葉淑文及雄檢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長年活動陪伴北檢所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邢泰釗排排站比讚?檢方歷年問題,真的僅僅是個案及每稱個案已深刻檢討改進?筆者曾提及「論檢察獨立,當『個案處分』質變『通案迫害人權』?」懇請回頭省思以下攸關《檢察倫理、職能操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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